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3年修正).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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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3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8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市会计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八条。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十个月内就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4号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会议于2013年12月25日修正,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议通过;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

第三条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制定深圳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科技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科技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科技政策与法规执行、科技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区政府实施科技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适应自主创新需要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组建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情报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咨询、评估、经纪、行纪等服务。

第八条合理利用境内外科技资源,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科技合作,促进两地创新人才、设备、项目信息资源的交流,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第九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到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后备队伍建设。

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强化素质教育,加强开发少年儿童的创造性思维,支持青少年的科技创造活动。 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