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9:51: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进行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等事务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市总工会《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工总事〔2014〕43号)等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清查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采用固定资产卡片、实物、账目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一)院长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和规范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院长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负有分管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支持院长、

分管院领导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重大事项通过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各系、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内使用或管理的固定资产负管理责任。根据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固定资产预算,申请固定资产采购,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费用报销;安排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落实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报修和报废申请。

(三)后勤保卫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核查和维修;安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确定固定资产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用途、使用部门、使用地点、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投入使用日期、原价等),明确固定资产的类别、预计使用年限等,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负责年度固定资产清查,并负责对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的指导和培训。

(四)财务处对学院固定资产总账负责。负责固定资产预算的审核,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核算和效益分析,负责固定资产费用报销的审核和固定资产的入账;凡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未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财务处及学院各级领导在审核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费用报销时,应同时审核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情况。

(五)图文信息中心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网上运行负责,保障网上各项操作的有效、准确和安全。

(六)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和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加强监督和管理,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固定资产界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办公用家具、学生用课桌椅、学生用床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执行,一级分为六类,分别为:1、房屋及构筑物;2、专用设备;3、通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缴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赞助、奖励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计价有误的。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