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科级干部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2 18:35: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物资供应公司科级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科级干部的管理,使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充分发挥科级管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科级干部行为准则

第二条 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第三条 科级干部必须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

第四条 科级干部必须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第五条 每位科级管理干部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第六条 公司内科级干部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第七条 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第八条 科级干部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第九条 科级干部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第十条 公司所有科级干部对客户、提货人员应热情、礼貌,使用礼貌规范语言,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体现公司文明形象。

第三章 科级干部任用原则、条件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二条 选拔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三)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以下;

(五) 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六) 干部任职应逐级提拔。晋升科级正职职务,应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

第四章 科级干部任用程序

第十三条 选拔科级干部采用公开选拔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切实体现推荐的公开性、竞争的公平性、选拔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 制定方案,发布公告。公开选拔前,要对拟选职位所需人才资源进行充分的分析预测,并按集团公司有关科级干部职数规定,合理确定公开选拔的科级干部职位及职数,提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选拔方案确定后要向公布公布拟选拔职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并广泛宣传发动,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五条 报名主要采取个人自荐。根据选拔条件和要求,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荣誉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由公司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笔试命题、组织考试。考试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试题必须适应拟选拔科级干部职位的要求,能够准确检验参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命题范围、容量和难易程度适度。笔试试卷一般可分为公共知识试卷和专业知识试卷。笔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进行,参试人员要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单独答卷,答完的试卷应进行密封。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面试答辩。进行面试答辩人员的确定,可依据笔试成绩,按照拟选拔职数的3:1比例确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答辩。面试答辩由面试答辩考评的主考或副主考主持,面试答辩的评委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答辩会可广泛吸收相关部门的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面试答辩一般采用面试者个人竞聘演讲、评委提问答辩形式进行,个别情况下也可允许群众代表提问答辩。面试答辩的得分情况应当场公布。

第十八条 确定选拔人选。面试答辩结束后,依据应试者笔试成绩(占40%)、竞聘施政演说得分(占40%)、所获荣誉得分三项合计得分,公司现场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九条 组织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组到具体人选单位广泛听取意见,重点考察干部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廉政勤政状况等,并应在所在单位的适当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在全面考察了解的基础上写出考察材料。根据笔试、面试答辩和考察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任用人选意见。

第二十条 公示、任命。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公司归口部门下发任命文件,兑现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凡经笔试、面试答辩、考察、组织决定任用的干部,要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应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合格者正式任职,考察中如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和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区别情况调整岗位、延长试用期限或取消任用资格。取消任用资格的,可回原单位工作或重新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