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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索引号:BA04-F0100-2008-004
[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为填入内容部分,()为选择或提示内容部分,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X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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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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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人。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
第三章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建校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XX万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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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八条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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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本教育机构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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