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关于建设工程裁判要点六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34: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四川省高院关于建设工程裁判要点六则

裁判要点摘要:

1.如何认定名为联合施工实为转包的情形?——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合同为转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

2.BT模式下当事人约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是否可以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BT模式下的资金占用费是工程款的计价组成部分,当事人可以约定其计算标准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应如何处理——不属于非法中间人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应予支持。

5.当事人约定一方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另一方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双方是否应当为该建设工程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实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出让方对另一方因该建设工程所负工程款债务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6.承包人已将建设工程移交发包人实际使用,但未移交工程相关建设资料,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何时——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

1.如何认定名为联合施工实为转包的情形?——承包单位承包建设

工程后将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合同为转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 【案件索引】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世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提字第519号 【案情简介】

五冶集团与世丰建设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约定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办公区改造辅助用房工程建设由双方共同组建项目经理部。五冶集团派出项目经理、财务人员等2-4人对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收取利润分成作为管理费。世丰建设自行完成工程施工及保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盈利、债权、债务、业主要求出具或缴纳各类保函或保证金、质保金;违约金、税费等均由世丰建设承担。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联合施工协议书》名义为联合施工,实为工程非法转包,协议无效。 【标签】 建设工程 转包

【实务要点】如何认定名为联合施工实为转包的情形?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在

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而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典型的整体工程转包为当事人双方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组建项目经理部,对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但转包方仅派出项目经理、财务人员等几名人员参与联合施工,收取管理费,转承包方负责全部工程施工,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转包行为无效。

2.BT模式下当事人约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是否可以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BT模式下的资金占用费是工程款的计价组成部分,当事人可以约定其计算标准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案件索引】

《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四川省崇州市科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93号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28日,海科投资公司与科辉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科公司授权科辉公司以BT方式进行前进安置小区“天府家园”项目建设,资金占用费为13%/年。2007年8月24日,海科投资公司与科辉建筑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资金占用费由13%/年变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息6.84‰上浮20%执行。科辉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而海科公司未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