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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

建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医政[2003]18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3.10.20 【实施日期】2003.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3]181号 2003年10月20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

为了落实《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和《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卫办〔2003〕22号)的精神,利用三年的时间加快各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建设,提高各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救治能力,现将《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应在建设好区县急救中心(站)的基础上,加紧完善区域内的急救网络,可根据《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区县 1 / 4

的实际情况,设置3―5个急救分站(点)。

附件:《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 附件:

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

一、建设目标

(一)B1、B2区域急救半径缩短3―5公里,平均反应时间缩短3―5分钟,回车率小于3%;

(二)C区域急救半径缩短8―10公里,平均反应时间缩短5―8分钟,回车率小于3%。

二、基建标准

总占地面积:4000 平方米,建筑用房:1600―1800 平方米 其中:指挥调度室:100平方米 药械库:100 平方米 车库:500 平方米 办公用房:400 平方米 值班室:100 平方米 辅助用房:400―600 平方米 三、基本装备标准 (一)救护车辆配置

1、救护车配置总数为每5万人口1辆车,至少20辆以上。 其中:①抢救型救护车与普通型救护车的比例为5:1; 2 / 4

②抢救型救护车中监护型救护车占25%;

③负压救护车1―2辆,急救指挥车1辆。 2、值班救护车最低配置标准 ①24小时配备5―6辆值班救护车; ②急救高峰期增配2辆救护车。 (二)急救设备配置(详见附表) (三)通信调度指挥系统

1、有线通信配置 :“120”急救专线电话,光缆,程控交换机,模拟电话线,ADSL线路,与相关医院急诊科的专线急救电话;

2、无线通信配置:车辆均配备无线电车载电台,手持对讲机,GPS及无线数据传输系统,其中指挥车必须配备移动电话;

3、计算机调度信息系统配置:网络设备,服务器及应用软件,受理调度台受理系统; 4、其他配置:电源及稳压器(UPS)供电系统。 四、人员配置标准

按照每辆救护车4人配备职工总数。其中: (一)医务人员和驾驶员

1、每辆24小时值班救护车配备8人; 2、每辆高峰期值班救护车配备4人;

3、医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驾驶员应具有初级急救培训合格证书。

(二)调度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 (三)机动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

(四)管理人员、后勤、辅助人员共占职工总数的20―25%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