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代拟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2:37: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实施办法(试行)

(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桂办发﹝2017﹞36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桂建发﹝2017﹞9号)(下称《管理办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港澳办、自治区台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号),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港澳台人员(下文简称自愿缴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业务办理方式 1. 委托银行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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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服务平台(网站、微信、APP) 办理。

第二章 账户设立、缴存

第四条 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自愿缴存人到受托银行柜面提交本人身份、户籍等证明材料并签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具体缴存流程及所需材料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自愿缴存人在本管理中心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自愿缴存人如在新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单位专管员应当持劳动合同或人事调令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至新的缴存单位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停交或封存的自愿缴存人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人新开设的自愿缴存账户,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自愿缴存账户开户缴存日起计算缴存时间。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参照在职职工缴存额上下限执行。

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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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应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连续3个月未足额缴存的,账户状态自动变更为停缴,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自愿缴存满两年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业务办理,参照管理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按《管理办法》执行,具体额度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相关税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四条 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 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 (二)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租房自住的;

(三) 以贷款方式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

如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尚未结清的,应以约定提取或按月冲

还贷方式办理,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还贷本息,直至结清。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以其他方式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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