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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
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事管[2017]3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0.17 【实施日期】2017.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
案》的通知
(冀事管〔2017〕3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新修订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要求,我局制定了《河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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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31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河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一)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省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费汇总工作,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本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7年11月底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 2 / 4
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
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基层表直接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部门;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基层表报送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部门。
(二)综合表。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填写本区域所辖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各主管部门主管节能工作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各设区市、省直管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公共机构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四、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省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并于次月前15日内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