寸石镇镇村干部综治维稳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15:22: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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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石镇镇村干部综治维稳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责任追究

办法(试 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肃党纪政纪,查处镇、村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各村委会及党政机关干部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抓好,对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干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寸石镇政府机关、镇直各单位、各村委会的干部,其他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农村普通党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对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决策、决定、规定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及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盲目决策,或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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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和制订切实可行的维护稳定预案,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排查、不调查处理,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要求在政策法规范围内应解决而不解决,或拖延、推诿,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为维护小团体利益或因陷入非法利益格局而支持、纵容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在处理涉及社会稳定问题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甚至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擅离职守甚至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或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导致决策失误,处置不当,丧失有利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 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三条 检查述职。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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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行为及群体性事件和管辖范围内群众到市、省、进京上访重大集体上访,或因同一问题两次以上围堵镇政府及上级机关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应向镇委、镇政府作专题述职并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 一票否决。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的,扣减当年所在单位的相关目标分值,降低一个档次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机关干部建议不得晋级和晋职。 第十五条 组织处理。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且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全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并受到全县通报的,该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应引咎辞职;不主动引咎辞职的,党组织应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 纪律处分。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并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八条 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的,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维护社会稳定领导机构、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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