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考试经验漫谈每日一练(2014.1.20)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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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考试经验漫谈每日一练(2014.1.20)

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少选,不选,多选均不计分!

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

A.甲教唆17周岁的高中生王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王某并未听从

B.乙与未满14周岁的初中生叶某发生性行为,叶某完全出于自愿

C.丙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在扣押、拘禁的过程中殴打而致被害人轻伤

D.某公安民警丁利用职权非法拘禁自己的仇人邢某

BCD

解析: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A项不符合题意。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即使幼女出于自愿,也构成强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B、C、D三项符合题意。

2、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C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

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

3、杨某在踢足球时一脚将球踢出场外,打碎足球场旁居民楼上刘家阳台上的玻璃窗,玻璃掉下时又碰上楼下李某的花盆,花盆随之落下,刚好砸到从楼下走过的吴老太的头上,致其重伤。杨某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认为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无罪 D.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C

解析:本题考查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案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犯罪。故C正确。 4、王某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王某有积极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又查获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又犯交通肇事罪。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A

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这条规定和刑法原理,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犯交通肇事罪,不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以上分析,只有A项是正确的答案。

5、甲、乙、丙三人系某厂工人,由于赌博被厂长开除。三人遂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厂长。甲提供菜刀、砍刀各一把,届时甲因腹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厂长杀死。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杀人预备 B.杀人中止 C.杀人既遂 D.杀人未遂

C

解析:甲虽是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预备犯,但其又是共同杀人罪的帮助犯,对其应以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来确定既遂还是未遂,本案中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因此甲的行为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正确。

6、关于认识错误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某村村长甲威信颇高,对本村村民的违法乱纪行为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关押24小时,从而使违法乱纪现象减少,村民也拍手称快,甲也从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由于甲的行为稳定了村子的社会秩序,不具有危害性,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B.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但是以为只要征得幼女同意后就可以与之发生性交, 于是在征得乙女同意后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甲男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不构成强奸罪

C.甲于1987年3月自费出国(出国前曾有嫖娼行为),在国外期间染上严重性病,并于1999年9月8日回国。甲不知道国家已经规定了传播性病罪,于1999年10月10日嫖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甲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D.甲化装拦路强奸妇女,黑夜中将提前下班的妻子当做其他妇女,并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D

解析:A、B、C均属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对假想无罪原则上并不排除罪责,因此A、B、C中甲均构成犯罪。D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甲构成强奸罪。

7、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C

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

8、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C.判处拘役、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的期限相等 D.判处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完毕之日起计算 B

解析: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B选项正确。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C选项错误。判处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D选项错误。

9、甲、乙、丙三人系某厂工人,由于赌博被厂长开除。三人遂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厂长。甲提供菜刀、砍刀各一把,届时甲因腹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厂长杀死。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杀人预备 B.杀人中止 C.杀人既遂 D.杀人未遂

C

解析:甲虽是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预备犯,但其又是共同杀人罪的帮助犯,对其应以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来确定既遂还是未遂,本案中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因此甲的行为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正确。

10、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犯罪行为

A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适用的对象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至于这种不法侵害是来自什么样人的侵害,法律并没有限定。所以,对于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也可以成为防卫的对象。另外,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本题中行为人因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伤害,并没有超出防卫限度,非防卫过当。故正确答案为A。

11、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回到家中,其

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C

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 12、《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该条所体现的量刑情节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法定量刑情节

B.如果甲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则是从重处罚

C.如果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后被判2年有期徒刑,则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则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

D

解析: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即这里的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各种客观事实,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要件的要素,不是量刑情节,A选项错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的具体的量刑幅度,因此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不是只有高出法定刑幅度“中间线”就是从重处罚,B选项错误。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只有适用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时,才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后被判2年有期徒刑”属于减轻处罚,但如果是因为适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则不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选项错误。在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应本着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的原则,决定情节的适用,D选项正确。 13、关于犯罪停止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