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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温政发[2010]43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27 【实施日期】2010.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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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温政发〔2010〕14号)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保障对象,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以租赁方式解决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暂时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第三条 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 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管局是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配合市房管局做好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市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建设、财政、税务、监察、规划、国土资源、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实施本办法。 2 / 3

第六条 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由市政府确定的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七条 经济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八条 申请经济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填写《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户口、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署意见并于1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房改办。

(三)审核。区房改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起30日内会同区民政、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区房改办应当核准申请家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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