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航空公司货物要求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9:12: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各航空公司要求

1.美国航空公司(AA)

1、货物订舱时,必须预报货物尺寸,窄体机货物单件重量必须小于80kg 2、运单上必须注明收发货人的电话,联系人及详细品名。

3、AA不接受桶装货;不承运私人行李;不接受冷冻货物;不接受危险品;不接电池。若承运化工品, 必须将复印件交与航线。

4、AA每日制单操作时间截止到13:00,超过此一时间操作的货物,将延误1天航班出运。 5、AMS系统要求参照头程所用航空公司要求。 2、加航(AC)

1、主运单上需注明所托运货物的详细规格尺寸和件数。

2、南美及墨西哥货要求:⑴正本文件、运单必须为打印字体;⑵正本运单上不得有任何更改;⑶文件上必须有货物件数、总重量、计费重量、单价及总价、货物品名及其他费用;⑷文件第二、第四联的复印件必须放于随机文件袋中,且将与发货人提供给收货人的文件相比较;⑸若未能做到上述四点,货物将无法转运;⑹每件货物都要贴上标签,拼货必须在每件货物上注明分单号;⑺运单提供的数据必须完整;⑻PLA数据必须与集装器装载的货物及舱单上数据完全一致;⑼分批出运的货物件数必须与舱单上件数相一致,分单不允许分批出运;⑽无舱单及文件的货物不予出运;⑾巴西及墨西哥海关分别要求提供舱单复印件及每份总单复印件;⑿巴西货物要求必须在货物到达前提供所有货物信息。 3、法航(AF)

1、至ORD的拼货,对所有分单需收取USD30.00的总单费,及USD0.10/KG的总单卸货费。 4、印度(AI)

1、印度货,若是木制包装需提供熏蒸证明;若是非木制包装,需提供非木证明。(证明均需英文板) 5、意航(AZ)

1、在递交正本运单时,需附上运单复印件及分运单舱单复印件。 6、国航(CA)

1、至美国的CONSOL货,总单及分单上毛重必须一致。

2、客机禁止运输一次性锂电池,详细内容见2005年1月发出的CA通知。 7、卢森堡(CV)

1、代理瞒报货物体积重量,少打部分按照IATA公布运价收取。

2、经MXP中转的CONSOL货,必须随附清单,并显示货物的正确品名。 8、南航(CZ)

1、至WAWBUDBUHSOFPRGBTS的货必须提供货物发票和装箱单,装箱单要有货物的详细清单及物品描述。 托运人需提供两份以上资料:一份作为随机文件带往目的地;一份留存,与托运书一起装订。 2、至美国的货物收取信息处理费(CGC):RMB30.00/每份运单。

3、超大超重货物在出运前必须如实申报重量和尺寸。单件货物重量超过300公斤,在订舱时需注明 长、宽、高尺寸和货物底部与集装设备接触的实际面积,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南航浦东货运现场保障部。 4、在货物组板交接时,每块航空集装板上的货物装载情况和交接单上所填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5、不接化工品(包括有鉴定证书的)。 9、上航(FM)

1、通过长荣中转的货物,一律不得是带有磁性的物品,即使做过磁检的也不行。 2、凡到PNH的货物,运单上品名一律不予更改。

3、印尼货需收取CGFEE:USD5.00/MAWB。

4、美国方向的货物,运单上必须注明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和电话。 5、只接受上海化工研究所报告。 10、印尼(GA)

1、加收GG费用:RMB42.00/票。 11、日航(JL)

1、美国混载货物操作要求:

⑴混载货物的MasterAirwaybill品名栏中,品名不得以“GARMENT”,“SHIRTS”等表示,须以“CONSOL”表示。 ⑵在MasterAirwaybill后,附上manifest,并显示详细的发货人、收货人地址、姓名。 ⑶MasterAirwaybill上的备注栏中填入SLAC个数,即为总件数(指有托盘的情况)。 ⑷HouseAirwaybill上的栏中填入每票分单SLAC个数。 ⑸要把SLAC标签贴在托盘上。 12、阿联酋(EK)

1、至LOS要求:⑴品名栏务必填写正确品名。如是混载货请务必随主运单提供分运单及运单舱单。 ⑵请在收货人栏务必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

2、至印度要求:需分单复印件随同运单财务联一起交机场货运站单证部。 3、暂不接危险品。 13、港龙(KA)

1、走KA需随附分单、清单,否则影响转运。

2、至USA的木制包装货,要有经熏蒸、防腐等处理的官方鉴别证明;非木制包装的货物, 需提供书面声明附在商业发票后,并作为附件附于运单上。

3、至加拿大的未经加工的木制材料,需经过加热、熏蒸、防腐处理,且需有检疫证明,

附在MANIFEST及运单后。经过加工处理的木制材料或非木制材料货物,需在MANIFEST及运单上注明。 4、至THR货物,运单上必须显示:收货人全名、收货人详尽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 5、至印尼货需收取电子清关费(CG):USD5.00/票。

6、以下中东航点需提供英文品名:AMM/AUH/BAH/BEY/CAI/DAM/DOH/RUH/IST/JED/KWI/MCT/THR 7、转运货物必须在运单上标明托运人及收货人完整的地址,必须有一个以上的收货人联系方式 (办公室电话/手 机/呼机/传真)。

8、台湾高雄转CI运往美国的中转货,其主单和分单上须提供完整收、发货人全名、地址和电话。 9、出口电池类货物(具体见05年1月28日通知):

⑴所有电池类货品及其包装,收货时均须进行开箱抽验,并须确证所有货物均有独立的绝缘包装。

⑵品名为锂电池的货物,必须提供上海化工品研究所的检验报告及货主/制造商出具的电池包装证明,否被拒收。 ⑶发货人必须提供货品包装声明,运单上\栏内需有清楚注明。 10、提供给KA的非危证明必须是英文版本。 11、出口货物运单及货物操作的若干注意事项: ㈠关于货物品名 ●危险品及相关货物

⑴KA不接收危险品承运出口;对可能被怀疑为危险品的货物,请各代理做好相应检查,确保托运货物中不含危险品成分,同时在运单上作相应注明,如“NotResticted”or“NotDangerousGoodsincluded”。

⑵特殊物品:①药品、化工品及磁性类物品:必须有指定机构出具的航空运输证明;有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非危险证明(英文版)。以上证明须附在随机货运单上;运单品名栏内需注明:Medicine(NotRestricted)或

Chemicalproduct(NotRestricted)或Magnet(NotRestricted)。药品及化工品如装散舱,不可以用单层包装,必须用双层包装。另:即日起,KA不接受《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对化工品、药品类货物所出的相关检验报告。 ②Engines:不得是AircraftEngines及Engines,Motor,internalcombustion,及各类零件(可打MachineParts),且非易燃液体驱动,不含易燃油、气等危险品成分。 ●高科技货物及战略物资 ⑴怀疑战略物资:

①轴承(Bearing):经香港转口,需注明直径。(如小于10mm,需预先办理香港中转许可证。) ②光导纤维(OpticalFiber):经香港转口,需预先办理许可证。

⑵标明“CONSOL”的运单,请务必附上清单及所有分运单,并在清单上显示完整的每票分运单号码、件数/重量及货名。否则,将拒收该货物。

⑶运单及清单货名栏内,应用明确且具体的实际货名,否则,将拒收该货物。 ⑷请各代理公司在定舱时,务必提供货物品名。如有特殊要求,请一并提供。 ㈡关于散舱货

KA对散舱货物有如下尺寸/重量限制: A330:⑴单件货物重量不得超过150K

⑵单件货物尺寸不得超过宽60公分、高80公分 A320/321:⑴单件货物重量不得超过150K ⑵单件货物高度不得超过120公分 ㈢关于重货

KA对集装箱装货作如下规定: ⑴单件货物重量不得超过800K

⑵单件货物重量如超过150K,需在集装箱内用绑带固定,保证其不会移动。 14、大韩(KE)

1、凡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南美的货物,必须在运单上注明完整的收发货人地址和电话,必须打上“NOSOLID WOODPACKINGMATERIALUSED”字样,或附上熏蒸证明,否则将被美国海关扣押,并收取检验费USD56/SHPT。

2、出运化工品必须在主运单后附上详细的上海化工研究院出具的《运输条件鉴定书》复印件。另:凡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南美的品名为化工品或药品的货物,除在主运单上注明完整的收发货人地址和电话外,还需附上由上海化工学院出具的“非危险品证明书”。

3、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南美的汽车部件等有危险品倾向的货物,需附上该货物的详细清单。 4、所有CNSL货物的主单,必须在主单后贴附6张以上货物清单的复印件。 5、所有CNSL货物的清单上必须显示货物的实际品名,不能是含糊名称。

6、所有主单上品名为实际品名的货物,不得在主单后附分单。所有附有分单的主单,在主单上不得用实际品名,必须显示品名为CNSL/CONSOL/CONSOLIDATION。

7、所有的清单上的分单号码中,所有的字母和数字的总位数不得超过12个。

8、所有主单和清单必须清楚完整地注明收货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清单上还需注明发货人的详细信息。 9、所有清单上的货物重量必须与主单上的货物重量相同,若一票主单下存在多票分单,则必须在每票分单下注明该分单货物的重量,且多票分单货物总重量必须与主单上货物总重相同,否则做扣单处理。 10、未能做到KE清单要求的,将处以每票运单15000美金的罚款。 11、液体及粉末状货物(非危险品)包装规定:

⑴如采用塑料桶包装,尽量避免与其他货(尤其是重货)混装,必须放在自制木制框架或木箱内方可装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