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9 5:27: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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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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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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