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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
发布时间:2011-9-8 17:33:16 查看:5875 次 来源: http://www.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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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和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 冯 蒂 钱 红 万云峰 董经纬 杜 梅 郑双杰 王亚琦 陈兆林 潘增权 张明成 孙松洋 郑景文 刘晶昊 张 范 李 菲 田 毅 刘晓兰 郭树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 胡天兵 毕 辉 沈之容 杨 雷 徐 雷 韩全兰 裘东明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应包括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在外部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类别名称 内容与范围 建(构)筑物上的
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设施上的
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 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 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2.0.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2.0.7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