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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2]50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1 【实施日期】2012.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

则》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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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就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和吸纳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提供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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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利息与贴息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称“扶持对象”),以及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扶持对象具体包括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从事种植和养殖等人员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资料,并按照规定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从事微利项目、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下同),妇女可放宽到8万元,高校毕业生可放宽至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扶持对象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县级以上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给予二次贷款。

第八条 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