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直接打印版[1]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5 4:22: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考试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建造师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注册管理:概念:注册建造师: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造师担任)

注册申请: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凋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意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

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前提: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不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四)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本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执业管理: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

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具体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2.对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傅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

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法的制定机关: 宪全国 法 人大 法全国法律解释:全国人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由于三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不同专业为标准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共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撤销注册: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及时报告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撒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敝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宪法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有: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注: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律 人大大常委会(全国人及常大不负责法律解委会 释)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有根本的不同 行国务 政院 法规 地省、合称“法规” 方较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性市人例 法大及规 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部国务合称“行政规章” 门院各规部委 章 地省、方较大政市政府府 规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

1.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诀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代理制度: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②超越代理权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责任承担: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法律意义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①人可以控制、②有经济价值。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要求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二种:物化的结果 (房屋、道路、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非物化的结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智慧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例如:文学作品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②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客体变更①客体范围变更②客体性质的变更;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②权利减少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一)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例如,施工单位按时竣工,建设单位也依合同支付了工程款,他们的法律关系就终止了。这就是自然终止。 (二)协议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协议终止有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终止法律关系事宜即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终止了他们的法律关系。 2.约定终止条件: 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入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敞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道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闲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 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有权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 :经被代理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财产权体系包括: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3、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关于债权: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债的发生根据: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力口,致位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