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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1]103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3 【实施日期】2011.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经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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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64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农经委、市财政局、编委办、规划国土局、民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资”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委,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协调、指导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建立乡级“三资”管理机构,由乡级农经站承担“三资”委托代理服务职能。未设农经站的,由乡级财政管理办公室或经济管理办公室承担。各地区要在现有村会计委托代理办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在农经站(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或乡镇经济管理办公室)增挂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机构建设应达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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