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5:52: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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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投资建设,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其行政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含路灯管线)、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理管廊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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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和领导机制】管廊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强制入廊、统一维护、安全运行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本市管廊建设,强化运营维护监督,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考核;市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的处理,牵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辖区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管廊属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辖区内管廊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其职能部门推进辖区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管廊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管廊管理政策、发展战略以及管廊相关技术规范,协调指导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反恐、事故等管廊综合应急预案,协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收费和财政补贴机制,统筹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负责全市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市、区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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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廊及与管廊同步建设的相关工程(与道路、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及道路、水务工程除外)的施工许可以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管廊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并落实管线强制入廊要求,负责管廊的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项目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入的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廊与道路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监督管理,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与水务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监督管理,协调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行业管线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督促管线单位逐步有序开展管线入廊工作。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起的相关应急抢险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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