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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春学期学法笔记:

2017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习目的: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四大方面,落实、加强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遵循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第十一条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 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生活指导、心理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一条 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尊重、保护、教育、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其资料。

2017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学习目的: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知识,遵守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行驶,应悬挂号牌,放置合格、保险标志,并携带行驶证。 第十五条 驾驶人应遵守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等门前道路应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上,应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2017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学习目的:了解有关知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未成年人等遭受家庭暴力,应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以文明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等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17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学习目的:了解工会有关法律知识,保障工会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增强教师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可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全国建立统一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17年秋学期学法笔记:

2017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学习目的: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我校及我校师

生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国家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其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017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学习目的:学习刑法有关知识,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学习内容: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危险环境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