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1:40: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 预算评审

第七条 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 政府采购制

第十一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预算评审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事项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者按相关行业规定委托符合该工程资质要求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符合邀请招标的相关条件和规定。

小额零星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管护服务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事项,以财政部门批准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应将《中标通知书》和履约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据以安排项目预算。

第四章 资金核拨制

第十五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核拨制。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等提出工程用款申请报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意见对其征地拆迁、管理费用、项目前期、工程进度等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认真审核,凡应评审未

评审、应招标未招标、应采购未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有关签证,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价款调整额度超出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报政府批准,并将设计变更或其它方式的变更批准资料以及变更后的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的审批意见调整预算安排;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调整额度在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以内的,项目法人单位可在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时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报告做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用于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应区分资金来源,按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审核下达。

(一)本级政府预算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根据批准的项目法人单位用款申请安排预算并审核下达。

(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应按该专项资金的时限要求下达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需严格依照资金性质、用途等规定安排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申请财政配套资金,应报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在安排配套资金时应对其他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不安排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严禁拖欠民工工资,项目单位要建立有效兑付民工工资的监管机制,确保民工工资不拖不欠。

第五章 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制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制。财政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达到决(结)算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归集整档,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或结算评审,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对报审的决(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因提供资料不真不实或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后,应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后,对应核减的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对应核增的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核准后追加预算解决;对超概算的,财政部门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并扣减相应责任方经费。

第六章 被委托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根据《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聘用具备工程预决算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工程预决算审计,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