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21 3:11: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金融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2012年9月,借款人金某向银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1笔,借款金额1200万元,期限为1年期,借款用途为其所任职的地暖管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日常经营购进生产原材料,借款人在该公司任总经理职务。为确保该笔贷款的顺利申请,借款人金某提供其个人担任法人的商贸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的厂房及用地,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抵押物位于大兴区物流包装基地,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房屋及土地的总评估价值为2400万元,目前带有10年以上的租约,年租金约为260万元,承租方为汉拿山餐饮集团。由于该厂房需要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因此借款人出具了承租方签署的放弃第一顺位回购权的承诺函,承诺若该厂房因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银行需要处置该抵押物时,放弃优先收购该厂房的权利。
二、案例经过:
在经过现场调查及相关审批后,银行原则上同意发放该笔贷款,但是要求在厂房抵押的基础上,追加某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接到担保公司的担保函后才能发放该笔贷款。担保公司接到该笔担保申请后,经过现场调查后,基本认可了该笔贷款的用途及抵押物情况,准备与借款申请人签订相关委托担保合同后,向中信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协助银行完成后续放款手续。
但是在与借款人面签担保合同时,担保公司业务人员发现该借款人所携带的用款企业A公司的公章,与之前预留印鉴不符,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核实后确认为私刻的假公章。经过询问借款人得知,因A公司法人为外籍人士,长期不在本市,公章随身携带。为了方便开展业务、配合银行早日发放贷款,才私刻公章,并无骗贷意图。但是这种信用风险已经引起了担保公司方面的重视,随即提高了反担保措施的等级,要求在抵押物的基础上,将借款人所属B公司的99%股权,暂时转让到担保人名下,在发生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能以最快速度处置抵押物,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未出现违约情况,则贷款到期后,再将股权转回至借款人的B公司名下。
但是在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时,却得知国家政策刚刚发生变动。以往进行股权转让的操作时,只需向工商登记注册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及股权转让协议即可办理。但是2012年10月1日之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先到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后续手续。具体计税依据要根据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来认定。如果该笔业务按照此程序办理的话,预计缴纳的税费约为800万元,借款人肯定无法接受。
经过与借款人的沟通, 担保方提出了另一种担保方式,即将B公司100%的股权进行质押;并收押B公司的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如有用章需要,借款人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后才能使用;同时要求实际用款企业A公司提供针对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并对抵押物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通过上述反担保措施,担保方将违约后的资产处置风险降到了最低,同时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满足了借款人的用款需求,使该笔贷款最终通过银行顺利发放。
三、风险点解析及启示:
针对一笔贷款的发放,其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风险点,其中最主要的和最常遇到的就是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在上述实际案例中,也正是在这两个风险点上出现了问题。
首先,在企业或个人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往往为了迎合银行的审批条件及要求,通过各种方式,甚至不惜提供虚假材料,来达到通过贷款审批的目的。而我国的金融、担保机构在审贷过程中,往往也是只做合规性审查,即只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即可。在一般情况下不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从上述案例的风险角度来看,这种审批漏洞的出现既有借款人主观违约的个人信用风险存在,也有金融机构在审批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而出现的操作性风险。其次,任何金融业务的操作及执行,归根到底是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实施完成的。当这些法律法规出现重大调整时,很可能在客观上造成对业务的不利影响,甚至导致相关业务最终无法开展。具体到本案例来看,因为税务部门的征收程序及标准的调整,导致了原先确定的贷款担保方式产生了巨额的税费,无形中大大提高了担保措施的实施成本,导致借款人无法接受反担保方案,因而不得不另寻其他渠道,在尽可能降低风险的情况下,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一般意义上讲,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的内部程序、人员失误、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广泛存在于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是银行经营管理面临的基础风险之一。
对于个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具有一定难度,且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主要还是加强对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的实地调查和走访,通过侧面渠道充分了解其个人品性、用款需求的真实性,最大限度的防范恶意信用风险的出现。当前,国内操作风险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有章不循现象突出,相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更加难以事先计量和预测,并往往来源于制度、系统缺陷和人员舞弊行为,具有较强的内生性,即使建立相对完善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也难以充分预计未来持续期内的所有变动因素并彻底杜绝内部舞弊所造成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管理滞后性特征。因此,除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从而力图在操作风险发生之初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处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