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5:30: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强
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 的良好建设环境。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试行)》(建质[2014]123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 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及其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的工程
质量、安全、市场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 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 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标准化、人员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 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 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徐(以下简称“市
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装饰、幕墙、安装)建
筑业企业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筑工 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 建筑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诚实守信
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
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 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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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 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
量监管、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单位和各县(市)、铜山区住建局、 贾汪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考
核信息认定、采集单位。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徐州市建
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考核系统”;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
为《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电子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 1、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分;
2、业绩和获奖分;3、日常和综合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基本信用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
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 50 分,详见《建筑业企业
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附件 1)。
第九条
日常和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日常和综合大检查
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状况、实名制管理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包括日常和综合大 检查中的通报批评情况,满分为 50 分),详见《建筑业企业建筑市 场日常和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 2)。每次检查的项目数 不少于在建项目的 30%、企业覆盖面不少于企业数量的 20%。
第三章 考核录入和结果公布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的内容(涉及信用分调整的)
由企业自行录入“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考核系统”,并保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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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更新,同时向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应及时将各类获奖情况告知企业, 提醒企业及时录入“信用系统”。
徐州市级以下建筑业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市级(包括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涉及批评、
处罚等事项,相应的信用分调整录入工作由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市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单位收到相关文件的,应将信息及时传递给
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扣除相应信用分,
并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
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 方法,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二条 在徐监管平台登记后,连续二年未承接工程且无在建
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为每次参与评价企业的最低分,时间
以合同备案到信用评价时间上推两年为准。本地新办建筑业企业和新
进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由本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得分和与其
在徐施工企业中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日常和综合大检
查考核得分之平均分相加为准。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归入相同专业的专业承包资质计算平均分。
一个企业只能确定一个主项资质,申请一个信用考核得分。涉及
到企业多项资质时,主项资质为企业自主确定,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
部门认定为准。企业可以根据以下原则向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确定主增项资质(一个企业一年内只能申请确定一次)。
1、按等级高为主项进行核定。
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归入专业承包资质中。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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