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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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实施日期】2001/01/01【颁布单位】长政发[2000]4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离界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附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 居住用地(R); (二) 公共设施用地(C); (三) 工业用地(M); (四) 仓储用地(W); (五) 对外交通用地(T); (六) 道路广场用地(S); (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 绿地(G); (九) 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分为3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