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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电子证
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8]4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8.29 【实施日期】201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
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京建发〔2018〕41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8〕45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实现“一网通办”和“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要求,现将启用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即设备登记编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和附 1 / 3
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电子证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向申请企业发放《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蓝色证件)、《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绿色证件)和《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标志》(黄色证件),申请企业在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带“建筑施工设备设施备案专用章”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时限要求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的办理,在决定通过后,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企业在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电子证书后,应用硬质材料放大制作现场公示牌,置于建筑起重机械或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显著位置,公示信息应至少包含使用登记备案的所有信息。
四、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业务中曾经使用的其他各类印章一律不再使用。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电子证书样式 2.《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标志》电子证书样式 3.《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标志》电子证书样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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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电子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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