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1:51: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派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经2014年 月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或“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资产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依合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资产公司选派、提名或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资产公司委派的履行公司权利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资产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 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

方式 第五条 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1 / 16

(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资产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被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等,须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按国家及证监会、市国资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履行相关人事(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后,向被投资企业提名、推荐,由被投资企业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等选举或聘任程序。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派人员的职责: 2 / 16

(一)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二)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被投资企业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三)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被投资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权利(出席股东会与进行表决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四)认真阅读被投资企业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被投资企业经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