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0 12:46: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第九章 规划实施措施及建议

第一节 规划实施的行政措施

1、强化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继续完善从上至下逐级控制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切实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空间布局和区域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

2、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依法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约束性管理。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必须先取得计划指标,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批地用地。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管理。以实际用地作为计划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用地指标。

3、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各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4、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严禁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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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规划实施的法律措施

1、加强规划管理法制建设

按照依法实施规划的要求,将江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纳入法制管理体系,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2、加大规划管理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典型检查与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和批准相关规划的行为。

第三节 规划实施的弹性管理措施

本次规划,在中心城区划定扩展边界,能满足在有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城镇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充分体现规划的弹性与灵活性。在扩展边界内,由于城镇发展方向变化导致城镇布局变化的,需要在扩展边界内占用土地的,可以灵活进行布局调整,并可在此扩展边界内放臵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减少相挂钩而增加的指标用地,但均应由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控制,经合法批准后方可使用。绝不允许超用途、超总量、超区位地调剂使用。扩展边界内土地的占用,从数量指标到布局上,扩展边界的用途、总量和区位均应在规划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实施严格的管制。实施过程则由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控制。

此外,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一定比例的一般农田,这样就可以保证规划期内交通水利线型或独立选址的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少量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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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时,可通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部的基本农田布局微调,即可保证所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四节 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1、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

建立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闲臵费、土地复垦费等为主的耕地开垦专项基金和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土地整理力度,稳步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建设高产稳产农田,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2、完善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

建立与耕地保护权益相关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给予农民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性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实行与所种植耕地面积增减、质量升降挂钩的专项耕地种植财政补贴,提高农民保护和改良耕地的积极性,鼓励农民加大对耕地改良的投资。

3、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

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收紧划拨用地范围,在全面落实四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将公开竞争用地机制推向更广泛的用地领域。适度提高耕地占用税率、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标准,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落实闲臵土地收费和收回制度,增加土地保有成本。实行盘活闲臵土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厂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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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增资扩建或改造,盘活存量土地。

第五节 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1、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

运用遥感等信息技术,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动态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保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现势性。建立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调查与评估机制。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反馈与调控机制,适时评价规划实施情况。

2、提高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建立不同级别、不同比例尺、不同类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间联动更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强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动态分析、监测、预测、预警功能,逐步实现土地规划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规划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六节 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1、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

各地在安排具体项目用地和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时,应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用地、依规用地意识。

2、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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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利用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和可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方案、规划实施措施和规划实施进展等信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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