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9:28: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高邑乡中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家有关法规,认真贯彻《教师法》,以法治教,更好地适应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更充分地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在园内形成优化组合的激励机制,结合我镇我园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实行园长负责制
1、园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在园内可行使教育、人事、财务、分配、奖惩等方面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建立“园长全面负责,园务委员会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
2、中心幼儿园园长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考核任命,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和考核。
二、实行全员聘任制 (一)聘任工作的基本原则
1、聘任工作由园长具体负责、聘任形式根据本镇实际,可以实行园长对全体教职工的直接聘任,也可以实行园长授权下的各部门负责人聘任。
2、园务委员会在聘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园长在确定聘任方案时,要认真听取园务委员会的意见。重大问题如聘任中层干部、确定待聘、辞退人员等,应通过园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3、园长在聘任工作中应主持公道,任人唯贤。同时要实行迥避制度,学校和部门领导不得将有一定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对象聘任在直接领导关系的部门及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上。
4、聘任工作要坚持“公开岗位、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打破教师、后勤的界限。
5、聘任工作要坚持“定编定岗定责的原则,双向选择的原则,聘任的教职工总数应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
(二)聘任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1、园长聘任的范围包括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个工作岗位。
2、园长聘任的对象是幼儿园在职在编的全体教职工。 3、被聘任的教职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身体健康。 (3)具有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或任职资格。 (4)没有传染病,持健康证上岗(每年体检换证)。
(5)遵守师德规范和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
(6)对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从外系统招聘的及调进的教师,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聘任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任。一年内要退休的公民办教师不实行聘任制,根据学校需要,直接由园长安排工作。
(三)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
聘任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暑假前后。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
1、园长根据本园实际,拟订实施全员聘任制的具体办法和中层干部建议名单,并提请园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2、园长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幼儿园设置的工作岗位、所需人数和任职条件,供教职工选择,并宣布中层干部聘任名单。
3、教职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填写应聘意向书,提出应聘申请(见应聘意向书)。
4、各部门对照岗位职责要求,对应聘者进行初选。
5、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和应聘者的政治、业务水平,参考本人意愿,确定全员聘任的方案,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6、园长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受聘者的工作岗位、聘任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见聘任合同)。
(四)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在聘任期内的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园长可按聘任程序,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2、聘任合同期满,应即终止执行。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3、受聘人员因伤病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的时间不计在内)聘任合同自然中止。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任者可以在聘任期内解除聘任合同: (1)不能履行合同,经教育帮助仍不改正的; (2)无故旷工人员;
(3)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在师生中造成很坏影响,或对领导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的;
(5)犯有其它严重错误,不适应幼儿教育工作的; (6)未满法定结婚年龄,违反单位计划生育指标的生育者。 5、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本人辞聘:
(1)经教育局人事科裁定、(公办)或镇教育办公室(镇民办)裁定,幼儿园在合同期内违反合同条款,本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者;
(2)经批准出国留学、进修可定居者;
(3)本人符合照顾夫妻两地分居的政策,经组织同意调动者;
(4)在聘期内,本人面临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者; 6、幼儿园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均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7、7、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擅自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负 责赔偿,直至追究责任。赔偿办法:
(1)幼儿园违约解聘教师,在原聘期内不得因此减少被聘者的工资性收入,并要支付2000元违约金。
(2)教师违约擅自离岗,应承担幼儿园因此而支出的代课金按每月850元计,并要支付2000元违约金。
(五)对未聘人员的处理办法
对因编制限制或因本人不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而未被聘任的教职工要多渠道安置,具体分流办法如下:
1、园内试聘,津贴工资(即工资的30%部分,下同)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同样情况下应比正式聘任人员低10—20%,浮动工资(奖金)的发放办法参照锡政办(93)44号文件可享受90%的奖金,评为“合格”级的可享受80%的奖金,“不合格”不享受奖金。镇民办教师,试聘期间工资,按考核结果发放,同样情况下比正式聘任人员低10—20%奖金,评为“优秀级”的享受90%的奖金,“合格”级的享受80%的奖金,“不合格”的不享受奖金。如试聘不服从,视同拒聘处理。
2、调出教育系统。若半年后仍未能落实聘任单位且本系统内确实无法安排者,经教育局同意,可自行联系单位调出教育系统,或进入锡山市人事局举办的人才市场参加外系统招聘。
3、辞退。对师德差、工作态度差、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根据市人事局锡人技(1993)第128号〈〈无锡市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定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学校辞退教职工应报经锡山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执行。镇民办教师辞退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4、园内转聘(转岗)。指教师转聘至职员,工勤岗位,聘用期间,教师性质不变,教龄照计,执行转岗后工资。
5、自谋出路。经本人申请,幼儿园同意,可自行联系单位调出。 (六)对拒聘教职工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