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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有效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问题研究
作者:孙政
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6年第03期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分析了易滋生腐败的主要风险点、滋生腐败的原因,并对如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反腐败;自律意识;有效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在新常态下,科学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预防机制,把对权力的制约贯穿于人、财、物、权各个方面,做到“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岗”,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下面就如何形成有效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易滋生腐败的主要风险点
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力度空前。
2015年12月8日检察日报刊文指出“一把手、身边人、党组织失职、公务接待、会所、圈子、兼职、小金库、婚宴、特定关系人、礼尚往来”等11个易发腐败的风险点,并列举了大量案例。“有腐败的危险”加上“有腐败的条件”,再加上“不得已腐败”的推波助澜,使塌方式的、系统性的腐败一再出现,触目惊心的情节不断地挑战人们的神经。
从最近市纪委、监察局通报的8起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案件看,强的腐败动机和低的腐败成本是腐败发生最直接原因。8起基层组织负责人受贿、职务侵占、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等典型案例,客观地反映了个别基层组织负责人没有严格要求自已,没能以身作则;有些组织法纪意识淡薄,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甚至出现上下同心、配合默契,使本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变为可能;个别地方出现“一锅端”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装备保障、公务接待、公车使用、资金管理方面是否有不规范现象?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是否有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是否有乱收费、私自收费、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现象?在矛盾纠纷调处方面是否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