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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相凌子

来源:《财税前沿·理论版》2013年第06期

摘 要:近年来,城市管理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的暴力冲突事件不断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落后等原因。执法者与相对人的矛盾不断激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构建稳定与和谐的社会生活。笔者认为要消除两者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转变执法理念,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权限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城管;执法;创新 一、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城管执法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现象频频发生

近年来,新闻媒体上经常会出现城管暴力执法,与被执法人发生暴力冲突,进而引发社会性事件的报道。发生这些暴力冲突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手段不恰当,行为不合法,从而侵害了被执法人的合法权益。城管执法人员的行政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有的并无法定授权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的执法人员虽有授权却不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而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屡屡出现矛盾,双方关系紧张,大大影响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及执法效力。 2.城管执法过程中正当程序缺失

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缺乏程序意识。这在城管执法中突出表现为: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提供身份证明,不告知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法律依据,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告及救济的权利等等。 3.城管执法无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违法的城管执法行为规定责任追究机制。城管执法权责脱节与失衡的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执法责任难以确定、难以深入追究,城管执法没有有效的约束制约机制,权力与责任严重不对等,且上下级城管执法机关之间经常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这都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的法治道路建设。 二、解决城管执法工作困境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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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根本上转变执法理念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建立以人为本、民主的科学执法理念。主要包括:第一,树立尊重、保护人权及为民服务的理念。城管执法工作人员要慎用手中的权力,进行人性化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觉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双方不是对立的立场,转向服务性行政,以缓和消除双方的矛盾和误会。第二,树立民主理念,积极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比如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群众心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避免因执法人员单方面的行政处理而做出错误的行政决定。第三,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理念,建立程序法,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第四,接受各方的监督。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通过各种监督体制来约束自身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2.城管执法主体法定化

混乱的城管人员编制,频频出现的临时工现象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态度、执法水平等方面都参差不齐。城管执法队伍的组成必须由有编制的执法人员的组成,避免临时工现象的出现。要做到执法主体法定化,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录用、任免、考核、奖惩等都应由法律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人民政府应对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这是明确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的重要路径。城管执法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公务员考试;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定期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包括职前岗位培训,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实际工作经验交流等,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提升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化。通过城管执法主体审查机制,还可解决无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实施执法和越权执法的问题,解决责任主体难以追究问题。只有建立一支高执法水平的城管队伍,才能提高城管人员在群众中的形象,杜绝执法过程中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

3.设置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进行配置,将城管执法权限明确化

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有限政府”及行政权力边界意识,即有限的行政权力。要确保行政执法权力的高效行使,就要划清行政执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界限,与社会中介机构职能的界限。改变政府、行政执法权与社会中介机构职能混淆的状况,可使行政机关更加职责明确、精简、高效地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同时社会中介组织和政府公权力也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有秩序的运行。

4.城管执法程序法制化

目前在有的地方,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利用执法权乱收费、滥罚款、强行征收征用及强制拆迁等。城管执法人员执法缺乏程序,特别是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序约束问题值得关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城管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人身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赋予城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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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适当的行政强制权(例如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强制征用)是必要的,尤其是在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显得更为重要。但是,行政强制行为也极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伤害,因此对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严格加以约束,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城管执法程序法制化的建设,笔者认为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城管执法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应当予以采纳,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对于重大事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第三,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告知具体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5.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城管执法法律责任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要明确城管执法机构对外承担的法定职责,建立起完整的岗位责任体系,并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化手段来推进城管执法责任制,将职责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工作人员身上,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将传统的事后追究转型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并追究责任,有利于减少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及避免浪费社会成本。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推进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与水平。 参考文献:

[1]莫于川.城管执法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路径,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6.03. [2]王洪.城镇城管执法中的矛盾和对策,群文天地,2013.01.

[3]崔修滨.浅析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法制与社会.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