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4 2:54: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利润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

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

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