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8:57: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申请退党的,应当开除其党籍,根据其现任职务履行审批手续。

2、因党员改变了信仰或其他原因申请退党的,基层党组织按照党员退党程序办理,报原决定、下达留党察看处分的纪委备案。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能吸取教训,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但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党委可经考察后直接作出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1、因党员外出无法征求意见,与会党员达不到法定人数的;

2、所在党支部搞无原则纠纷,不能形成决议的; 3、所在党支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其党员权利或故意拖延不办理超过6个月(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之日算起)的;

(五) 因特殊情况被处分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无法形成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纪委)视情况,有权作出是否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所在党委(基层党组织)不同意恢复的,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或纪委可直接决定恢复该党员权利。

对不符合条件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作出恢复决定的,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或纪委可直接撤销或责令撤销对该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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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

2.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 3.关于恢复党员权利公示

4.恢复党员权利审批表

5.党支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6.党支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请示 7.关于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的决定 8.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9.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回执 10.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20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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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共 委员会关于

办理恢复 同志党员权利的告知书

被处以留党察看 年的党纪处分,该处分将于 年 月 日期满,为维护该同志的权利,请于 年 月 日前将以下材料报 党委:

1、本人向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 2、本人填报,党支部填写意见的《恢复党员权利审批表》

3、通过公示、考察写出的该同志现实表现材料; 4、党支部讨论情况记录材料及决定;

5、党支部向该同志发出《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的备份。

请在接到此告知书后三日内制作《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告知 同志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有关要求。

《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公示》、《恢复党员权利审批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等文书样本附后。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基层党委、被处分人支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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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支部党员 同志 年 月 日因

附件2

拟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告 知 书

同志:

你因违犯 错误于 年 月 日被 纪委处以留党察看 年的处分,将于 年 月 日留党察看期满。按照有关规定,你须在接到告知书的7日内主动向你所在的 党支部递交《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并向党支部汇报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及今后打算等方面的情况,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手续。拒不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党支部

告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已收到《告知书》并已阅读内容。

被告知人 签字(押印):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三份,被处分人所在支部、党委及本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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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恢复 党员权利的公示

为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 党支部研究决定,拟恢复 党员权利,现将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男/女, 年 月出生, 年 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 (单位、职务及身份)。

因 错误, 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 年处分,留党察看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7天。

公示期间,接受党员和群众对 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思想和工作表现等情况的监督。干部群众如有情况需要反映,请于7日 内以真实姓名向 支部(电话: )或 党委(电话 )书面、电话反映或面谈。

特此公示。

党支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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