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17:44: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我们在阅读书籍或文章时,遇到文中精彩的部分或好词佳句和自己的心得、体会,随时随地把它写下来的一种文体。民法总则书中一些比较震撼的文字摘录如下:

1.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2.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取决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3.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世纪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 4. 人类除肉体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于禽兽无异。

5.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以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权利不是物质上的价值,而是观念上的价值.

6.最喜欢他举的这个例子:英国人的权利意思强烈。英国人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驾驶者的欺骗,纵令基于出发,意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

7. “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 8. 世上的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者,这是天下最悖常理之事。

9.在古罗马,法官shou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依据法律,而唯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社会,个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10. 国民是个人的总和,个人的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的总和。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常是私法上英勇善战之人。

11. 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予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12. 这段写的尤为精彩: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常开放给敌国进来。改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随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们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以盲从敌人政府。

1. 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应当遵循“有疑义时为自

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其理由系个人乃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以及照顾者,选择的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2. 政府必须保护私法制度能够有发挥其功能的条件,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社会公益而强制或干预时,应有正当的理由。

3. 关于民商关系的阐述:引自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引用德国学者里赛尔的名言:商法在交易错综复杂之里程碑上,常作为民法之向导,且为勇敢之开路先河。亦即成为民法吸取新鲜思想而籍以返老还童之源泉。

4. 总则的缺点:利之所在,弊亦随之:一、原则与例外的复杂关系。抽象的规定的优点在于概括,其缺点系必须创设例外。二、法律适用上的个编关联。抽象化的规定脱离了实际的法律生活,增加了理解以及法律适用的难度。

1. 请求权基础:指的是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既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2.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行为至始有效。

3. 业语言对对于任何学科,均属必要。法律概念乃法律复杂思维的思考过程,以及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之简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