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6 3:42: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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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又要对执行产生影响,就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之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诉讼标的物是否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审查,以防止案外人通过确认之诉恶意串通规避执行、侵害债权人利益。在诉讼标的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确认之诉案件审理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原则上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九、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能否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并提出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或支付违约金等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的,因其与阻却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应当不予理涉,案外人可以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十、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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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享有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对仲裁裁决已经确认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支持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但如确有证据证明案外人并不享有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或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妨害执行秩序情形的,对其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上述所指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十一、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享有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另案生效裁判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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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裁判执行标的权属归于案外人,或者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的,原则上应当支持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二)另案生效裁判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裁判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履行债务、交付执行标的的,因案外人所享有的仅仅是债权,而非物权,并不因此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故对其提出的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但案外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或商品房买受人,且其享有的债权符合该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上述所指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十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案外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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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仅对执行标的异议进行审理,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不予理涉。对于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复议。

十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对救济途径告知错误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执行部门在执行异议裁定中告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向案外人、申请执行人释明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解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即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而执行部门告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向案外人释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十四、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执行程序终结的,如何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如果发生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通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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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得到清偿等新情况,导致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案外人释明撤回起诉;案外人不同意撤回起诉的,裁定终结诉讼。案外人如果要求对执行标的确认所有权的,应当向其释明另行提起诉讼。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提起再审的,如何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被提起再审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决定继续审理还是终结诉讼。

十六、案外人系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其针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

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尚未取得商品房产权,其所购商品房被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产强制执行的,商品房购买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相关规定,以其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经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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