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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助产士”王利明
作者:余玮 杨滢
来源:《中华儿女》2011年第07期
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一部部重要法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都凝聚有王利明和法律界同仁的心智。
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最高人民法院专题讲座……王利明曾经多次走上共和国的最高讲坛,以自己的学术思想为国家的决策层提供法治建议。 王利明的学术历程,浓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的历程。爱好登山的他,一直跋涉在为“民”鼓与呼的路上,他无愧中国民法典的“助产士”!
物权法的艰难诞生体现了立法民主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历经14年立法、8次审议的法律,凝结着王利明和众多法律学界人士的心血。物权法立法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这部法律为什么会受到如此大的关注?作为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是一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法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触动了社会的每个神经。可以说,大到一所房子,小到一针一线,都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所以,在起草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争议,这是非常正常的。” 物权法是王利明始终关注的领域。1997年,王利明被通知着手组织起草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第一次专家讨论会上,王利明对有关专家建议稿中“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类方法提出不同意见,由此按照法工委的要求,另外成立课题组,并于2000年底拿出一份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按“国家、集体和私人”划分所有权,即“三分法”。“三分法”的提出,在学界掀起讨论。
“讨论很激烈,但最终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更多考虑的是物权法本身作为法律规则独立发挥作用,不无道理;而三分法源于现有3种所有制形态,更重视中国现有国情和中国法律制度特点。”王利明回忆说,2001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社科院和人民大学两份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形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体例以社科院专家建议稿为主,所有权设计吸收了“三分法”和平等保护原则等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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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对物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1998年他出版了《物权法论》。此后,王利明又对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出版了《物权法研究》一书。
曾有舆论认为,物权法保障了富人的财产和富人阶层的利益。王利明说,这种说法有一定片面性。“物权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不只保护私有财产,它平等地保护所有的人,尤其是注重对于老百姓的财产权的保护,强化了对于民生的关注。它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财产,树立了一个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的理念。”他认为,最大的民生就是对于老百姓的财产权的保护。在世人所广泛关注的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是否应当平等保护问题曾引起过社会的广泛争议。王利明在这场事关物权法命运的争论中挺身而出,在各种场合大声呼吁物权的平等保护,主张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他的主张代表了学界的主流观点,也代表了大部分民众和立法者的观点。
“物权法的艰难诞生是立法民主的最生动体现。”王利明难忘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一波三折之后,广为关注的物权法终于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在物权法的起草和制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见证并推动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因此获选“2007年十大年度法治人物”和“2007年度法制新闻人物”。
“尽快推动民法典的问世”
早在1984年,王利明留校中国人民大学任教之时,适逢我国酝酿、起草《民法通则》,其主要起草者就是王利明的博士生导师佟柔教授。王利明协助导师就《民法通则》中涉及的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开始形成自己对民法体系的看法和认识。1986年,他和郭明瑞等合撰的《民法新论》在法学界产生广泛影响,成为民法研究生的必读书目。
新中国成立后,共有过几次民法典立法活动。20世纪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的两次,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1979年,彭真恢复工作后,被补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再次主管立法工作。当时,王汉斌任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是彭真的重要助手。是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3次民法典立法活动,共有五六十位民法学家参与,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典草案1至4稿。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关于民法典的立法,各方面迟迟未能达成大致的意见,民法典的立法活动只好暂停。彭真因此提议:民事立法由“批发”改“零售”;在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的情况下,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后再制定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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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委托6位专家、两位退休法工委干部和1位法官组成民法典起草小组,他们的任务是起草民法典和物权法。这是王汉斌卸任前做的最后一件大事。
王汉斌找王利明等开会之时,城市改革的方向已经明晰,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也已确立,民事立法面临一个比较好的时机。当时决定成立一个民间机构“民事立法研究组”,挂靠在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民事立法研究组”成立之后,就坐下来讨论该怎样开展工作。在民事法体系中,已经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还有3个合同法。接下来要起草哪一部法?大家认为,最主要的,一个是债权,另一个是物权。从难易程序看,确立物权在当时还难一些,之前的民法典草案尚没有“物权”的字眼,均用“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代替。草拟合同法比较简单,1981年、1985年和1987年我国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于是,研究组就决定首先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王利明首先参与了合同法的起草过程。 在合同法颁布之后,他又立即投入到物权法的起草工作之中。在物权法刚通过之后,他又集中精力研究侵权法起草过程中的那些重点和疑难问题。王利明最早提出要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思路,他的这一立法建议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他认为,传统大陆法系的债法体系在当代已经凸显出诸多的弊端,我国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单独制定,其主要优点在于,使得内容十分复杂的、现实中重要的侵权责任制度能够自成一体,形成体系化的规则。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如果不制定独立的侵权责任法,而将其置于大量的特别法之中,主要的弊端在于其无法体系化,对于法官的操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为此,他撰写了一系列重要的论著,积极推动侵权法的制定。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从某种程度上说,王利明的学术历程,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历程的缩影。他先后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等大量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论社会保障立法》《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关于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等咨询报告,为完善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提出了众多建议。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专家顾问,王利明长期为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重大疑难案例提供咨询,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的论证、起草等工作。 “自古以来,中国不缺少刑法的传统,不缺少国家管制的传统,缺少的是民法的传统。”在王利明的心中,民法的核心精神就是平等、自由和对权利的尊重。他大力呼吁,应尽快推动民法典的问世。
不同的角色同一个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