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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学习心得体会1500字

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范文

《决定》将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套上紧箍咒。

举凡巡回法庭的设置,司法官的逐级遴选机制,司法机关人财物省以下统一管理等等,莫不是在为司法官抵御领导干部不当干扰提供制度支持。 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系列评论之六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 对此,28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这一制度将给领导干部套上紧箍咒。

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让宪法从文本走向实践,十五大报告就曾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也均有类似表述。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置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通盘设计中。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不只是重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更在如何确保上下工夫。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正是这一时代背景下提出的。

《决定》明确指出,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彻底解决司法的老大难问题,其实并不容易。

查阅《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19》,其中也不乏类似规定,如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同时完善惩戒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有些基层法院确实也建立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登记簿,但实施的效果并不佳,几年过后,登记簿上大多空空如也。

领导干部之所以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是因为他的权力强势。 比如,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权皆受这些地方领导干部的掌控。 要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制度层面的保障必不可少。

以此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实是一个综合体系,而非单纯的独个禁令。

举凡巡回法庭的设置,司法官的逐级遴选机制,司法机关人财物省以下统一管理等等,莫不是在为司法官抵御领导干部不当干扰提供制度支持。

此外,《决定》还特别强调,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当法官、检察官有足够的制度保障和法治信仰,对来自领导干部的不当干扰也丝毫不为所动时,这种权力对司法的侵蚀自然就会消退。

就此而言,随着《决定》全面落实实施,也将有望堵住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漏洞,令有的人即便想插手个案处理,也无能为力。 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心得体会范文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新办今天举行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对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及的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进行了详细说明,就避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领域的冤假错案、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等问题进行解答。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问题一直被人们所关注,在发布会上,姜伟表示,《决定》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主要有三个措施。

姜伟第一是全程留痕,就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 第二要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 第三如果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司法人员在履职的时候有时会受到外部干预,姜伟表示,司法权是居中裁判的权力,任何非法干预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影响司法公信力。 在实践中,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

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司法活动,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有以下几项

姜伟一是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三是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或者打探案情等违法违纪活动。

在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四中全会也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姜伟表示,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防止冤假错案,需要多措并举。

姜伟《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 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要求是一致的。 针对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姜伟表示,目前从实践中来看,影响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环节,下一步将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 姜伟一是入口问题。

四中全会这次提出了重大的改革举措,就是改变法院的立案机制,由立案审查制转为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二是程序空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