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3 20:18: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需要对与各种授信合同,担保关系合同等不同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附加约定的情况下,此类约定可优先适用。但,与银行授信合同相冲的内容,不能签订补充协议。

第137条[与本人签订合同]

① 签订授信合同的时候,必须与债务关系人本人直接签订,并由此进行本人确认,债务人的资格确认与承担债务意向等的确认 。

② 本人确认,通过实名确认表及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应按照“本人确认与签名盖章方法”进行确认 。

③ 是否为第① 项中的“本人”,应以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者,授信的受益者等为基准进行判断;不得与借用名义者,从业人员等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签订授信合同。

第138条[主要内容说明]

① 在拟定各类合同的时候,应以授信合同为基准,并应事先将重要事项、滞纳赔偿金、违约事件、抵销及利率、滞纳赔偿金 、交易条件变更等内容对客户予以说明。

② 在拟定担保关系合同时,应告知债务关系人所适用的合同,并对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及必须事项进行说明。

③ 应根据授信合同,将办理授信业务相关的,需要由客户负担的贷款利息、手续费及附加费用等项目及金额事先向客户详细说明。

第139条[拟定合同方法]

① 拟定合同时,对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后,让债务关系人在指定栏中亲笔签名盖章,并将各种单据与此相对照进行确认。

② 合同的授信(限额)金额与保证限额应以文字记录,其他栏的金额可以用数字表示,原则上不可对金额进行修改,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在得到债务关系人的认可以后进行修改。

③ 合同的选择事项的填写方法,应在与客户进行协商后,在“□”中以“√”的方式表示;合同为2页以上的情况下,应由债务关系人盖章(签名)。

④ 负责确认签名盖章的担当职员,对第①项的主要内容说明后,应在相应合同中的本人确认栏中签名或盖章, 但,合同为其他分行拟定的,应记载拟订者的职位与姓名后,签名或盖章。

⑤不属于第①项中提出的必须记载事项(地址等),以空白形式记载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补充记载。

第140条[合同副本的交付]

① 签订授信合同的情况下,应在债务关系人栏中确认已收到原件,听取了针对重要事项的说明,并理解了相关说明。使债务关系人的签名和盖章,并将相关授信合同原件分别交付给客户、担保提供者或连带保证人等债务关系人。

② 作为对第①项的补充,作为对授信商品及合同理解的帮助和履行条款说明义务的一种方法,将以下各项内容包含在内,对相关项目进行详细记载后交付。 1.特殊约定相关:滞纳赔偿金适用对象,违约事件,由银行进行的抵消,授信利

率与滞纳赔偿金的变更,对连带保证人的违约事件、通知等。 2.贷款商品相关:贷款种类(有商品名称的, 贷款商品名称),手续费,贷款利率,贷款相关费用,利息支付方法,贷款偿还方法,贷款限制等。

③ 债务关系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其对合同的理解(贷款商品说明书)内容,在相应贷款的最初利息缴纳日之前,发送到债务关系人的电子邮箱中。

本人确认的方法与签名盖章 第141条[本人确认的方法]

① 签订授信交易合同时,担当职员务必对其是否为本人进行确认。

② 本人确认由担当职员与本人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对本人进行确认,并对债务承担意向、保证意向或担保提供意向及其内容进行充分的确认。

第142条[签名盖章]

① 担保关系合同,应由债务关系人在授信交易合同等债权关系材料上亲笔记载金额与名字。

第二节 授信合同的运用

授信合同

第143条[合同的运用]

① 适用于企业授信交易合同的授信对象如下。 1、授信合同 :贷款及外汇相关授信 2、保函合同 :保函

② 个人授信遵循《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个人贷款合同。 ③其他使用担保相关合同,贷款变更协议,贷款展期协议。

第144条[授信合同的运用]

① 新办理授信时使用的合同如下。 分 类 企业资金 个人资金 О必须合同(授信 时必须收取) о授信合同 (企业用) о 贷款合同(个人用) о选择适用合о其他合о其他合同同 同及及 (必要时收特别特别约定 取) 约定 ② 新办理授信合同之后,展期、授信额度增额、减额,授信利率变更,利率适用方法变更,分期偿还日期变更,利息支付日期变更等授信(贷款)交易条件变更,增加的情况下,收取“贷款变更协议”。 ③ 授信合同约定方法及效力如下。 1.自动约定 :与本人选择与否无关

2.选择约定 :本人在“□”内选择“√”的内容

3.记载约定 :限于补充的相应栏中记载的情况,适用相同内容

④ 授信合同在知Camp中打印使用。

第145条[利率等的约定]

对于授信(贷款)利率项目,在合同中表示如下。 ①人民币相关授信 :分阶段 PBOC ± ( ) % ②外汇相关授信: 分阶段 LIBOR ( ) %贷

③条件变更或展期时应根据“贷款变更协议”或“贷款展期协议”,重新计算适用的加减利率, 记载在()之内。

④授信秉议(审批申请)中表示的贷款利率是在秉议登录交易“利率”栏中所记载的利率。 在贷款发放之后, 通过贷款科目利息查询确认实际适用利率合适与否。

⑤签订贷款合同时, 应详细说明人民币贷款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变动时, 可能会根据人民银行的利率变动而发生变动。

第三款 担保关系合同

第146条[合同的种类]

照担保的适用对象,合同的种类如下 合同名称 担保对象物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 不动产(土地、建筑物) 存款 保函 连带保证

第147条[被担保债务的范围与合同的运用] ① 担保的种类、效力与运用要领如下 1. 特定担保 (一)对于因特定授信交易而产生的债务进行担保,可进行展期但不能进行借新还旧。 (二)特定担保的授信对象,应是既存授信及担保设定日现在已经签订授信合同(合同的签订日期)的授信为对象,不能进行类似与借新还旧等的,改变授信同一性的交易。

(三)被担保(保证)的范围应将特定授信的“交易合同签订日”及“合同的名称”由设定者根据日期直接记载 2. 限定担保

(一)对特定种类的授信债务进行担保,对相应授信可以进行展期,当然也可以进行同一种类授信间的对换。 (二)限定担保的授信交易可以进行展期,当然也可以对被限定担保的债务办理同种类的授信或借新还旧,但不可以办理同类授信以外的授信,或借新还旧。 (三)被担保(保证)债务的范围应在能够进行特定记载的条件下,对授信的具体种类(支票帐户贷款,票据贴现,企业间协力贷款等)进行记载。 3. 最高额担保 (一)现在及将来银行交易中发生的所有债务,在所设定的最高额范围内进行担保。

(二)最高额担保应反映合同签订的原尾及目的、债务的成立原尾、贷款惯例、债务金额和担保限额的关系、担保提供者与授信客户及债务者的相互关系等其他各种事项;综合考虑是否与涵盖性担保的效力有可能互相排斥等问题,对涵盖性担保的提供者进行担保范围等得明确说明,做到让担保提供者在充分理解的情况下提供担保。

② 不考虑第一项的内容,以本人名义的存款为担保的情况下,应使用设定质权合同,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应运用为特定质押权。

第148条[质押权相关注意事项]

① 提供为担保的存款,续存的情况下,不需要另行收取质押合同。

② 第三方提供的存款担保入存在法律限制的,因构成违约事件的理由,在抵消的同时,应将相关内容通知担保提供者。

第三节 授信办理费用

一般事项

第149条[费用负担原则]

① 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客户承担。

1. 银行对客户、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等行使的债权或担保权的行使或保全 2. 担保标的物的调查或托收

3. 因不及时履行债务而产生的催款通知

② 担保权设定,消除等登记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③拟定合同相关印花税由银行与债务人各自负担。

④因客户未支付第一项的费用,由银行代垫的情况下,由客户支付此费用。客户不及时偿还时,从代垫之日开始,到偿还日为止,适用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50%的利率,将1年视为360日,以日为单位,计算出相应金额,从客户处收取。

第150条[收取授信费用的方法]

① 授信办理者对客户办理以下各项授信业务时,事前应根据交易合同等奖下列费用的项目及金额向顾客充分说明。 1. 所需授信费用项目及内容 2. 授信费用的收取者和支付者 3.授信费用的支付方法

4. 不支付授信费用时的处理事项

② 应在事前以现金的方式收取相应业务实际所需费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在事后收取。

③ 收取授信费用的情况下,应向客户交付相关发票。

授信办理手续费

第151条[种类与收取基准]

① 授信办理手续费的种类和金额如下。

分类 单位 金额

1. 办理保每件 500元 函手续费 2. 评估报告审查手续费 〃 600元 3. 一般信用分析手每件 600元 续费 4. 工程进度确认手续费 〃 600元 5. 分期付分期付款延期款延期手续金额 金额的0.5% 费 6. 开立证每件 200元 明手续费 7. 提前偿金额 贷款金额的 1% 还手续费 8. 限额交限额交易金额的 易手续〃 0.1% 费 ② 第一项的授信办理费用收费基准如下。

注)提前偿还手续费适用于贷款到期前偿还的所有贷款。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除外。

1.限额交易贷款

2.距到期日10 个银行工作日进行偿还的情况

3.因违约事件,进入法律程序等原因, 银行在到期日之前回收贷款的情况 4.作为总行审批授信,根据审批条件,应提前偿还的贷款。 5.实施存贷款抵消,对贷款进行偿还的情况 6.以全额存款为担保的贷款 7.另行规定的情况

第152条[手续费收取时间,返还,管理]

① 办理授信的手续费,以在相应业务的处理日或相关贷款办理日收取为原则。 ② 对新办理授信实施评估报告审查与信用分析等以后,未办理授信的情况下,可以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

③ 办理授信手续费,按照以下方式记账和管理 : 1. 授信办理手续费,在利润(科目),收取手续费(项),授信办理手续费(项目)中进行记账

2. 减免或征收授信办理手续费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手续费减免现状管理:制作“授信办理手续费减免现状”,由分行长决裁后,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