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13:23: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二)手续费未征收现状管理 :为制作授信办理手续费未征收的手续费,应尽快整理之后, 由授信业务负责人决裁后,进行保管。

第153条[手续费减免]

授信办理手续费,应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等级与客户贡献度,经相关授信决裁者审批后,可进行减免。但,授信为总行审批授信对象的情况下,申请授信审批时,可以在申请减免授信办理手续费的同时,得到批准,进行减免。

印花税的缴纳

第154条[印花税的缴纳]

授信关系合同中应以授信金额为纳税基准,按照《印花税法》中相关规定,缴纳相应金额的印花税,其费用的负担以双方分别负担为原则。

担保权设定费用等

第155条[担保权设定费用]

担保权设定相关费用以客户负担为原则。

第二章 授信施行 第一节 授信施行

第156条[授信施行前调查事项]

授信施行前,以下各项内容全部进行确认后,如无异常,实施授信。 1. 是否履行了授信审批条件 2. 是否为债务关系人本人盖章 3. 与地址相关材料是否一致

4. 担保物和评估报告目录是否一致

5. 是否已经签订保险合同,质押权设定程序履行与否 6. 收取贷款权限与资格是否正当 7. 所接收的材料是否有遗漏 8. 其他必要事项履行与否

第157条[授信流程]

① 授信时,相应秉义书(包括审批申请书)上需要有所有担当责任人的决裁,因负责人出差,休假等不可避免的原因,不能获得所有负责人决裁的情况下,应取得包括分行长在内2人以上的负责人的决裁。

② ICONS系统秉义(审批申请)决裁时,应将决采中所有人员登记。

第158条[贷款的支付]

① 贷款发放的准备程序完毕后,贷款应打入客户在本行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中。

②不考虑第一项的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1.设施资金贷款的情况下,根据贷款支付方法支付。

2. 如果分行长认为入账在业务处理程序中存在问题,则可以将款项入账到客户

在他行开立的账户中。 3. 另行规定

③ 若为支付贷款时开立存折的,应开立存折交付给客户 。

第159条[贷款发放事实的通知]

新办理贷款(包括增额,对换)与展期时,对授信客户,担保提供者以及连担保证人进行贷款发放通知。

第160条[授信施行的减额 .终止]

① 依据授信交易合同(企业用)与保函合同(企业用)办理限额授信交易以及分期发放授信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授信限额进行减额或终止分期授信。

1. 国家经济,金融情况急剧变动等理由 2. 本人的信用状态明显恶化等事由

② 相当于第一项的情况中,认为会对债权保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通过有线或网络,移动通信设备进行减额或终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递证明方式,以“授信交易条件变更通知书”进行事后通知。

③ 第一项中规定的理由得到解决,可以进行正常的授信交易的情况下,应立即消除减额

第161条[授信材料的决裁与保管]

① 授信材料的决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 以下各项授信材料,均应取得授权人的决裁,其他授信材料可以省去决裁过程 。

(一) 借用申请书 (二)授信秉义书 (三)授信交易合同 (四)担保关系合同 (五)鉴定报告审查表 (六)信用调查 (七)信用评价表

(八)其他另行规定的材料

2. 以下各项授信材料由组长或组员决裁 (一)针对债务关系人的各种通知书副本 (二)担保现状表及客户提供材料

3. 不考虑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内容,综合考虑授信材料的重要性,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门审批人员的决裁时,授信材料可以在分支机构中自行规定决裁阶段进行运用。

② 授信材料,按照各种类别的客户和授信种类,原则上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捆绑后保管

1. 授信秉义书

(一)授信许可通报 (二)授信交易状况表

(三)担保现况表 (四)存款交易现状表 (五)应用授信利率计算表 2. 授信合同材料

(一)各类授信交易合同 (二)借用申请书

(三)关联材料中规定的附加格式 (四)董事会决议副本 3. 担保合同材料

(一)抵押权设定合同书 (二)质押权设定合同书 (三)保证书

4. 担保物关联材料 (一) 保函

(二) 鉴定报告审查表 (三) 评估鉴定报告 (四) 财产保险证券 5. 设施资金贷款相关材料

(一)发票(设施资金贷款分期用) (二)工程进度确认书

6. 信用分析,信用评价关联材料 (一)信用分析报告 (二)信用评价书 7. 其他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卡),外汇登记证(卡),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其他应收取的材料等

③ 不考虑第二项的内容,担保材料与信用分析、信用评价相关的额材料等为对同一人使用2件以上的授信基本材料,可以与授信文件区分后,分别保存。 ④ 授信材料,票据贴现及以担保形式取得的有价证券,授信相关负责人进行管理,并在分支机构金库内谨慎保管。对取得担保的有价证券(包括证书)应封存保管.

第五篇 贷后管理 第一章 一般管理 第一节 通则

第162条[一般原则]

① 所有授信应从施行开始到回收为止对资金挪用,债权保全,许可条件的遵守以及健全性运用直到圆满回收进行管理

② 对于企业客户的经营与财务状态,营业现状,产业前景,交易现况等企业动向,进行日常分析,在必要的情况下,应采取授信终止及减额等措施,有效运用授信。

③ 对于需要授权的授信,应对审批条件与履行状况进行管理。未履行的情况下,应与客户充分协商后,进行贷后管理 。

第163条[实际状况调查]

① 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及担保物的实际状况调查,原则上应由负责人实施,并对其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

1. 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的实际状况调查 (一)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客户

(二)频繁发生逾期,认为需要进行贷后管理的客户 (三)韩国母行推荐的客户

2. 认为客户的不动产担保取得中所必需的担保物实际状况调查

第二节 资金的用途外挪用检验

第164条[定义]

“资金的用途外挪用”,是指在企业当初申请用途以外进行资金挪用的情况。但,与营业活动有关的流动资金的转为他用,不可认定为资金用途外挪用。 1. 营运,设施资金之间进行转用的情况

2. 营运资金在以下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地方进行转用的情况下 (一) 与日常经营行为无关的,非业务用不动产买入 (二) 以本人或第三方名义购买住房的情况

第165条【资金用途约定】

① 新办理企业贷款(包括增额,但展期除外)时,应从客户处详细了解贷款的资金用途,在授信合同中直接记载。

第166条[用途外挪用的事后检验对象]

① 针对新办理的(包括增额,但不包括展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对客户在授信交易合同中记载的资金用途与资金实际的资金用途进行严密的分析,为了防止挪用,应进行事后检验。但,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可以省略事后检验。 ② 应在贷款办理日3个月以内对访问企业,对贷款使用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后,记载检验内容。

第167条[用途外挪用通知]

企业贷款资金用途外挪用已明确的情况下, 应证明其内容,将“用途外挪用”的事实通知客户,区分客户将基本资料编入基本材料册中保管.管理。

第168条[停业 .倒闭企业的确认]

新办理授信时,通过实地访问等形式进行实况调查,确认企业停业.倒闭。

第169条[停业、倒闭企业的管理]

对于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或实际上停业、倒闭的企业办理的授信应全额回收。

第三节 授信日期通知与证明书的开立 第一款 一般事项

第170条[通知场所]

授信日期等的通知场所,按照客户类别区分如下。 1. 法人及其他组织 :总公司.营业地的顺序 2.个人:营业地、家庭住址的顺序

第171条[通知方法 .管理]

① 由于发生债务关系人以外的民怨等,有关发送事实证明材料所必需的的通知书,应尽量使用有派送证明的证明邮件,或用挂号信发送。

② 以对债务关系人进行贷后管理为目的,发送逾期贷款通知书等,应记录发送事实并管理。

第172条[退回邮件的管理]

对债务关系人进行通知的邮件被退回时,在确认正确地址后重新发送的同时,应记录重新发送的事实,并将退回的信封与内容妥善保管,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使用。

第173条[提示到期通知]

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文件形式发送给客户。但,直接送达或利用电信方式更便利的客户,可以例外。

1. 重新鉴定日期到来,需要对担保物重新进行评估的情况 2. 因财产保险等保险到期,需要更新保险合同的情况

3.信用分析报告书的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进行信用分析的情况 4. 需要对贷款利息及本金到期进行通知的情况 5. 其他有必要的情况

授信相关证明的开立

第174条[证明书种类及开立流程]

① 授信相关证明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明 1. “金融交易确认书” 2. “银行对账单” 3. 另行规定的证明书

② 客户或代理人(以下简称“客户”,下同)处提出授信相关证明书开立申请的情况下,应在接收提交的“授信证明开立申请书”等材料后,分析提交方和使用目标等证明书开立的可行性进行,应以在ICONS系统上开立包括客户选择的新增事项的证明材料。

③ 不考虑第二项的内容,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应附加电算打印的内容或通过手写的形式开立。

1. 申请开立证明机构要求的格式与本行开立的格式不一致的情况 2. 存在保证债务,及其他支付款等的情况

④ 为了确保证明开立事实的真实性,应依靠开立申请书和网上终端系统开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