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全部是附和合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4:06: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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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全部是附和合同

篇一:保险合同的附合性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条款)由保险人一方预先拟定的

在这里,“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一方预先拟定”并不仅仅指由保险人事先拟定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即可以由保险人亲自拟定,也可以由该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代为拟定。不过,无论由何人拟定,这些条款都是保险人一方所提供的业已拟就的草稿,而不是他与投保人磋商的结果。 2、保险合同的内容(或至少有一部分内容)具有规范、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都是在经过长期得的反复运用和实践后总结出来的,较能反映保险行业的客观规律和特殊要求。

3、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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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拟定保险条款的保险人一方为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公司和资本雄厚的公司,投保人之所以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受制于保险公司,乃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经济力量悬殊、信息不对称以及投保人对保险这种服务的迫切需要而磋商能力欠缺。一般情况下,预先拟定条款一方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并未与投保人一方协商,投保人对于附合性保险条款只有整体接收或者拒绝的权利,而没有要求进行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无法自愿表达意志,只能附合于保险条款拟定人的意思。 4、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条款)是保险人与不特定的第三人订立多数合同的使用

由于使用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并且在其领域存在众多消费者,为了节约成本,他们使用了预先拟定的、无需在进行讨价还价的保险条款。 三、保险合同附和性的规制

如前所述,格式条款如同一把双刃的剑,其既能发挥良好的功能,也会带来不良的后果,而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就是想控制其中不合理的内容,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从国外对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的规制来看,主要有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社会规制。以下分述之。 1、立法规制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对附和保险合同进行专门规定已经很普遍。可以说,立法控制已经成为各国规制附和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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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用方式。不过,各国采用的立法方式不尽一致。从立法形式的不同来看,大体上有下列情形: 一是通过民法总则予以规制。

二是通过债法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规定予以规制。[14] 三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格式条款合同法来规范格式条款。 四是在其他特别法中规定格式条款的规范。

五是通过国际公约或民间协定来规制附和保险合同。 2、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是各国的通例,这也是对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的最原始和最终极的规制方式。 3、行政规制

所谓行政规制,是指通过政府行政权力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与以法律意义上的认可、许可、核准、监督的规制方法。 4、社会规制

在实践中,除了立法、司法、行政这三种规制手段以外,还有行业自律、消费者保护组织监督、新闻监督等社会规制方法。

篇二: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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