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司法考试民诉试题及其答案解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9 19:43: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解析】关于执行中当事人的异议权,规定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综合考察。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执行管辖权提出异议,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见,当事人可以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看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主体是案外人,而不是当事人,因此,C项错误。 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享有异议权,因此D项于法无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三)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8、12、13条。本题

是对基本原则法条以及理论的综合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其中之一为: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结合本题,甲、乙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要求丙承担利息,而法院在甲乙没有请求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判决,违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A项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并没有体现出,法院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做法,因此,B项错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题中,法院并没有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C项错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本题中并未出现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可以很轻易的排除D项。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

98.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考点】上诉案件当事人的确定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上诉案件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地位确定,规定在《民诉意见》176、177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直接考察。根据《民诉意见》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上诉,因此,甲、乙、丙都是上诉人。D项正确。

99.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考点】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 【司法部答案】CD 【万国答案】CD

【解析】关于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规定在《民诉意见》184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综合考察。根据《民诉意见》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主要是考虑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对于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不能直接改判或者直接裁定发回重审,而是要经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错误。C正确。 因为房屋为甲乙共有,乙对于租赁关系的解除同样具有处分权,因此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否则会损害乙的利益。D正确。

100.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A.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不予审理

C.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 【考点】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方法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二审中提出反诉的情形,规定在《民诉意见》184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综合考察。根据《民诉意见》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结合本题,本案为房屋租赁纠纷,甲乙起诉丙欠缴租金,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符合反诉的构成条件,故丙在二审中提出反诉,按照民事诉讼法184条,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因此,D项所言正确。

案例分析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荆轲,一个四处为家的刺客,他的心犹如浮云,心如飘蓬,是没有根的,然而高渐离的筑声,却成了他愿意停留在燕国这片土地上的原由。 虽是初见,却如故人。也许所有的遇见,早已经是前世的注定,没有早晚,刚好在合适的时间遇见你,就是最美的相识。 他曾经游历过多少地方,自己已经数不清,但是没有一处可以挽留他行走的脚步,唯有今日高渐离的筑声,让他怎么也舍不得离开。 从此二人心性相投,在燕国集市上,载歌击筑,把盏言欢,欢喜处。嬉笑开颜,忧伤处,潸然泪下,即便这些神经质的状态,被集市上的人哗然,可是对知己而言,又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