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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泰州水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

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8]37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25 【实施日期】2018.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泰州水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8〕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长江泰州水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5日

长江泰州水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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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规范泰州长江水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防治来自船舶、设施和相关作业造成的水域污染损害,保护长江水域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有效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以便对辖区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迅速、及时、有序地作出应急响应,控制和消除污染损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泰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 1.3 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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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

化学品对水环境等造成的危害。坚持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长江泰州水域内的一切船舶、码头和水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污染事故的应急组织指挥和反应行动。

1.4.2 在上述水域外发生的可能对该水域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危险化学品水上安全与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1.5 事故等级

根据长江泰州水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泰州长江水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污染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水上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污染事故(I级)、水上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污染事故(II级)、水上较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污染事故(Ⅲ级)和水上一般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污染事故(IV级)。 1.5.1 水上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污染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水上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污染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事故;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2 水上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污染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水上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污染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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