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9:56: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第五,夯实担保合同基础管理,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当担保合同到期时,企业要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七)代为清偿和权利追索

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如果顺利履行了对银行等债权人的偿债义务,且向担保企业及时足额支付了担保费用,担保合同一般应予终止,担保双方可以解除担保权利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连累”担保企业不得不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在代为清偿后依法主张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成为担保企业降低担保损失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一环节的主要风险是:违背担保合同约定不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可能被银行等债权人诉诸法律成为连带被告,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承担代为清偿义务后向被担保人追索权利不力,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主要控制措施:第一,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观念,在被担保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时,自觉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代偿义务,维护企业诚实守信的市场形象;第二,运用法律武器向被担保人追索赔偿权利,在此过程中,企业担保业务经办部门、财会部门、法律部门等应当通力合作,做到在司法程序中举证有力;同时,依法处置被担保人的反担保财产,尽力减少企业经济损失;第三,启动担保业务后评估工作,严格落实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深入开展总结分析,举一反三,不断完善担保业务内控制度,严控担保风险,促进企业健康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