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4:42: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八条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司法解释原文]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从法律上讲,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本条主要是解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本条规定了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虽然条文是对发包方解除权的界定,是从正面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实际上是对发包方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基本问题 (一)、合同解除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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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概念,在各法系学者间,向有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大陆法系学说一般认为协议解除非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协议解除是双方同意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合同解除范畴。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其狭义的合同解除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在英国法上)或重大违约(在美国法上)时,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现象。英美法系把广义的合同解除称为消灭,它与合同消灭是同义语。这样,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协议、履行、合同落空而解除。

协议解除,大陆法系称之为“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通过协商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从性质上看,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均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而法定解除则体现了法律干预。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义,当事人有权订立合同,亦有权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是无权解除合同的。而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无须法律明确规定。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指出:“合同解除,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而非依一方意思表示之解除。……所谓合同解除,非真正解除,不适用关于解除之规定。”因此,大陆法系学者将合同解除仅定义为法定解除,是颇有道理的。然而,从效果上看,三种解除皆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当事人都从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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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缚中解脱出来。因此,将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纳人合同解除概念中并无不可。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是各国合同制度所必须明确关注的问题。法定解除条件是:(1)存在有效的合同并且尚未完全履行。此点使合同解除同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区别并来。(2)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只有在条件具备时,一方当事人才可行使。(3)有解除行为。解除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解除权行使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不同于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条件一旦成就,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4)法定解除产生合同消灭的后果。如果合同并不消灭,则可能是合同变更或中止。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在大陆法传统理论中,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是并列概念。合同的终止仅指在继续性合同中,一方行使终止权而让合同的效力向将来消灭,结束合同关系。学者认为,大陆法上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末成立。而合同终止使合同关系仅仅向将来消灭。(2)法定解除权,主要为对债务不履行。反之终止权则是有各种理由。 (3)因解除权之行使,使债权关系溯及的消灭,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之义务。因终止权之行使,不发生此问题。(4)解除权不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移转于受让人或承担人。《合同法))则将合同解除同抵销、提存、免除等一起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见(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可见,《合同法》中的终止是指合同的消灭,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终止。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性质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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