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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策略探讨

作者:林丽媛

来源:《消费导刊》2015年第02期

摘要:分析了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并就国内证券市场中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主要表现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容易受到侵犯的原因,基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投资者自身等视角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市场上一直存在大股东和庄家欺诈和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中小投资者是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降低金融市场风险,培育直接融资市场,优化资金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必要性

(一)对中小投资者的界定。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是指相对于机构法人投资主体,一般以拥有的资金量来衡量,如普通投资公众。截至2011年底,我国投资者期末股票账户总数为1.65亿户,其中个人A股账户1.62亿户,占比高达98.18%。在全部6685.74万户持仓账户中,持仓市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账户达4868.11万户,占比72.81%,庞大的中小投资者构成了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群体的基本结构。

(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必要性。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不充分会滋生股市泡沫化和金融危机。而衍生的操纵行为会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声誉,进而会导致证券市场应有的,如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等功能丧失或者彻底崩溃,甚至有可能引发国家经济危机,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劫难。 二、国内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现状

(一)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犯。由于大、小股东之间利益目标不一致,公司常出现大股东挪用、侵占、滥用资金,利用注册关联公司转移公司财产,粉饰财务报表,不按照招股计划书投资等情况,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庄家坐庄操纵市场,欺骗中小投资者。一方面,庄家凭借资金、技术、信息渠道的优势,运作大量资金控制股价,制造股价上涨预期,诱引盲目的散户跟进,从而赚取差价;另一方面,庄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先于投资者提前买入预期上涨股票卖出预计下跌的资产,达到赚钱的目的。

三、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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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我国国有企业占有较大比重,股权相对集中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根据巨灵金融数据库统计,我国上市公司全体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均值为53%左右,国有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全体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55%。

(二)信息披露程度低。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资格审查环节透明度低、证券监督官员权力寻租、劣质企业上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粉饰财务报表、调整会计分录、操纵利润、转移公司资产、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情况。

(三)中介机构失职。市场上缺乏公正独立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少中介机构为了争夺客户资源,为了短期利益,罔顾职业道德操守,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银广夏事件、大庆联谊事件等均是中介机构防范机制失灵的表现。

(四)证券市场立法存在弊端,法律执行不到位。由于证券市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证券立法又缺乏前瞻性,落后于市场需要,使证券立法缺少细则,难以量化。 四、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策略

(一)基于上市公司探讨其利益保护策略。1.优化股权结构。增加流通股的权重、减少行政力量对公司股权结构的控制,通过引进多元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分散大股东股权,弱化股权集中,形成股东之间的制约关系;减持国有股的比重,培育机构投资者;完善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强化独立董事在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2.优化公司构架。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市场形成对经理人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笔者认为,为避免机构重复,可以取消独立董事制度,聘请专业的监事,监事独立于董事会,从立法或者其他渠道保证独立监事工资报酬的独立性,同时应该建立激励制度,鼓励监事会积极工作,同时应该赋予监事更大的权利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二)基于监管视角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笔者将从资本市场的各个环节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侵犯做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1.首次发行股票环节。证券监管部门需要用科学合理的程序,使得IP0资格审查的规范化,透明化。2.定向增发新股环节。证监会可以立法要求上市公司对增发新股注入的资产性质进行取证说明;以较为合理的发行期首日价格作为定向增发股价的基准日价格,并分析股价变动异常的原因;定期考察增发方案的执行状况。3.交易环节。证券监管机构或者立法部门应该尽快成立《投资者保护法》并制定严格的会计审查制度,同时加强利益博弈参与人的参与、监督,强化高管行为约束力。4.中介服务环节。进行针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立法工作,规范市场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行为。充分利用市场5.借鉴国外经验

(三)证券交易所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1.中国证券交易所性质。中国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的初衷是“双轨制”条件下为国有企业融资,带有行政色彩是事业单位制,其管理人员具有行政级别。证券交易所直接服从证监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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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证券交易所监管的特点。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权力的中国资本市场,更多的是国有企业、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互之间的博弈。而博弈策略是行政力量对比与权力寻租,往往缺乏公平的市场竞争,导致沪深证券交易所监管的动力不足、主体权力职责划分不清、机构重叠、层次交叉、监管效率低下。

3.完善证券交易所监管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制度化其监管方式并建立从投诉到调查、取证再到裁决、上诉的听证制度、仲裁制度以及调解制度。笔者还建议建立一套完整的会员资格审查制度,以及会员管理制度,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防止“魔鬼交易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胡元木,上市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保护[J].经济管理,2006,(18):52-56 [2]徐先森,基于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探讨其利益保护机制的构建[J].时代金融,2012,(6):39-40

[3]李文华,基于监管视角的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3,(6):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