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3:26: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一课时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
(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因此,这个内容在民法部分的教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民法是用来调节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而任何一种民事活动都是通过民事主体来完成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往往与民事主体的资格状况有密切关系。因此,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能力,对于他们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有重要作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材上只列出了五点,但这些原则却渗透于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之中。中职生的生活经历主要是从家到校园,民事活动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这些简单的原则表述对于学生来讲会显得过于抽象,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些原则有一定的难度。解决这个难点,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或加入适当的案例素材,帮助学生降低理解难度。
3.结构线索
本课的内容以民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为起点,使学生在理解民事关系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进入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然后,教材内容过渡到“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最后落脚到“依法处理民事关系”这部分内容。全部内容从日常生活出发,最后又回归到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三、学情分析
学生对于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和一些民事关系并不陌生,自己也进行过一些民事活动,但要把这些常见的活动上升到概念和原则的层面上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教学中,最好设法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把这些经验作为本节课知识学习的感性认识基础,使学生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比较顺畅地领悟和接受新的内容。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1: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2010年1月20日和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两次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这两次接触在这两个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 学生思考交流:
老师点拨总结: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工商局的身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双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
老师在学生思考了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学习教材124页中关于“民事关系”的概念,并强调民事活动要由民法来调整。 1.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老师提出问题:在学习了民事关系的概念之后,我们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应该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那么,你在生活中进行过哪些民事活动呢? 学生自由回答:(答案多为‘买东西’等等)老师尽可能地帮助学生拓展思路。
老师选出学生举出的某个民事活动,如到附近的某个超市买东西,通过这个活动引导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学生分析:在买东西的时候,学生和那间超市都在进行民事活动,双方都成了民事主体,并构成了民事关系,二者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且要承担必要的民事义务。 老师:在买东西的时候,我们和超市都是民事主体,我们是公民,超市是企业。那么,我们学校可不可以到超市买东西呢?
学生回答,师生对话,共同完成对‘民事主体’的概念这部分内容的学习。
老师提出问题:通过学习民事主体的概念,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就是民事主体。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呢?
学生分组讨论,进入下一部分内容的学习。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老师引导学生看教材126页上的漫画,并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 1)、李某的父母去世后,遗产应该归谁? 2)、李某现在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继承遗产吗? 3)、李某不能自己办理遗产继承,是因为他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吗?他缺少什么条
件?
4)、法院指定李某的舅舅做了李某的监护人。假设现在李某12岁了,他不想上学了,想把父母留下的两间房变成蚕房来养蚕,舅舅应该怎么做?
5)、李某18岁了,舅舅仍然不同意李某把父母留下的房屋变成蚕房,舅舅的做法是否还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老师在引导学生分析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可以完成关于民事主体的资格这部分内容的教学任务。
师生在完成上一部分讨论学习的基础上,一起总结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三种情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课堂巩固练习:
▲1、某甲现年17岁,初中毕业后没有升高中,主要靠自己在工厂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 C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 C ) 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