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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5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6 【实施日期】2009.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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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改革完善本市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2.健全市和区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区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3.围绕本市功能定位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财政重点支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4.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和为促进本市产业发展提供财政政策、资金支持的职责。 5.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区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本市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2 / 4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市财力的建议;拟订并执行市与区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业务;对本市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三)承担本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批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和彩票市场监管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市国库业务,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拟订本市政府采购政策并监督管理;负责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工作。

(七)负责组织起草本市有关税收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关税政策的相关研究工作。

(八)负责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