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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一、著作基本信息
作者:(美)萨伯 Peter Suber 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 著作名称:《洞穴奇案》
出版社: 生活 读书 新知 三联书店 版次: 2009年6月北京第1版 2009年1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著作来源:书店购买 二、著作简介
《洞穴奇案》的作者是美国著名学者萨伯,他写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这一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进入洞穴探险却被困于山洞之中,在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后,为维持生命将其中一人吃掉,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在距富勒写下这部作品的半个世纪,法律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者续写了这个案例的九个新的司法观点以探究与法律原则相关的重要问题,并在此过程中阐述法学的最新发展。
《洞穴奇案》是由十四位“法官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全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富勒教授写的,透过一宗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第二个部分是作者萨伯在此基础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1]。
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或是探讨一个确切的结论,而在于叙述这个假想案例中的虚拟法官的判决理由。通过对虚拟案例的分析来阐述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思考过程和判案依据。通过阅读这本书,你会发现代表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萨伯轻盈的文笔使读者陷入沉思,同时他犀利的分析将“罪有应得”的辩论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 三、报告主体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洞穴奇案》一书中包括了五位法官的五个观点以及九位法官的九个延伸观点,这个案子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是却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读完此书后,我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和观点。
如何看待生命?特别是,法律如何处置违法者的生命?围绕洞穴奇案,这个极为宏大的哲学问题变得极为现实,近在咫尺[2]。这个问题也是本书的核心和关键。正如我们所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本案中,法官们却遇到了难题:要不要定谋杀者的罪?要不要判处绞刑?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也体现了法律在处理特殊案件时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于是,本案陷入了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首先声明一下,我对此案的见解是以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法律现状为出发点的。在本案中,法官们涉及了对法律条文、立法精神、生命价值、正当防卫、行政赦免、紧急避险、道德等的讨论。在此我主要想表达一下本人对其中所涉及的生命价值、法律条文、立法精神和紧急避险的见解。
众所周知,我国重视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公民的生命权保障的重视程度。在本案中,福斯特法官认为在进行救援时已有十个工作人员牺牲了,由此他假定:如果说为了营救五个人而牺牲十个人的生命是合适的,那么牺牲一个人来保全四个人的性命也就没有什么过错可言了。福斯特法官是以假设生者所获得的价值远远超过所造成的损失为前提来看待本案中的生命价值。由此,我也联想到2003年的“科学家杀妻案”。古话说的好,“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徐建平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并残忍地进行了分尸,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但令人疑惑的是有近200人上书法院,为他求情,理由是“他为中国纺织行业做出过突出贡献”! 紧接着,国内的各大报刊、网络媒体纷纷以“科学家杀人能否免死”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社会上也就“科技有功人员犯罪能否网开一面”进行了热烈的争论。徐建平案件与本案有一定的相似性,因为两个案件都涉及了生命价值。法院以故意杀人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最终判处徐建平死刑。由此可见,法院并不认同“科技有功人员犯罪能网开一面”,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认为每个生命都具有平等的价值,生命权是不能用来进行价值讨论的,所以说,我不认同福斯特法官所进行的价值讨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对这些新问题的解决,法律便暴露出了自身存在的一些漏洞,进而需要对法律条文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一些法律条文如果仅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或许我们并不能从中体会到真正的立法目的,进而需要对这些法律条文进行合适的法律解释。事实上,早在19世纪,德国法律解释学的开创者和奠基人萨维尼曾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种,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3]。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社会问题也变得复杂化,在解决某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