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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州人社发〔2011〕19号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费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0]6号)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重点保障参保职工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办法适用于我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保职工在医疗服务等待期满后,可以申请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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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诊治病种范围
第四条 门诊慢性病诊治病种为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冠脉支架术后、慢性病毒性肝炎。
第五条 门诊特殊疾病诊治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肺结核、血友病、白内障手术、体外冲击波治疗、动静脉人工内瘘成形术、痔疮手术。
第三章 医疗待遇与费用结算
第六条 门诊慢性病按照“分病种、月限额”的原则,实行每月限额补助,不设定起付线,支付标准按照参保人员就诊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支付。
第七条 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月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支付限额增加50元。
第八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第九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不享受转外门诊治疗待遇。长期异地居住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待遇。
第十条 门诊特殊疾病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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