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协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2:32: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协议

龙卡准贷记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准贷记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信息披露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乙方应对甲方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信用额度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核定并调整信用额度。 第三条 签名

甲方领取准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第四条 密码

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领取密码后,应及时在ATM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安全使用

1.准贷记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

2.甲方在使用准贷记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3.未按规定使用准贷记卡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存款计息

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七条 取现

甲方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时,每账户每日在ATM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元人民币;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时,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

等值2000(含)元人民币,且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信用额度的30%。

第八条 有效交易凭证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对账单

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当月发生交易、费用时,乙方在月底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形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甲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第十条 账务查询

1.若甲方对账务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90(含)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90天的,须交纳相应的账务查询处理费;超过180天的,乙方受理甲方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情况提出疑义时,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在,甲方不应拒绝支付该项交易款。甲方不能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第十一条 透支

甲方须在首笔透支发生60(含)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透支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

第十二条 追索

1.甲方发生首笔透支后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乙方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甲方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甲方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

2.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财产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卡片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乙方办理电话挂失、网上银行挂失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自乙方办妥相关手续后挂失即时生效。

2.甲方不承担挂失生效后该卡发生的资金损失,但以下情形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2)甲方拒绝接受乙方调查。

(3)甲方未在卡片背面签名栏上签名。 第十四条 费用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费用一经收取,不再退还。

2.准贷记卡按年收取年费,年费由乙方每年从甲方准贷记卡账户中扣收。销户时卡片当年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十五条 有效期

准贷记卡有效期为5年,过期即失效,但甲方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准贷记卡卡片到期后应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六条 销户

甲方在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乙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并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甲方应将账户下所有准贷记卡卡片交回乙方,若甲方拒绝交回卡片,应签字确认,对未交回的卡片,应由甲方自行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否则,由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其他

1.甲方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资料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用卡的,乙方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 乙方有权对甲方存款余额100元以下、3(含)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款活动的准贷记卡账户进行清理。

4.乙方有权依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甲方准贷记卡账户,扣划账户内资金。

5.甲方若出现违反《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或本协议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停用甲方准贷记卡或调整甲方信用额度。乙方停用、收回甲方准贷记卡时,甲方所有未偿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一次清偿。

6.本协议所依据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