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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焊后热处理工艺规程
2010-××-××发布
2010-××-××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代替《压力容器焊后热处理工艺规程》。 本标准与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常用钢原材料牌号变更为按GB713-2008标准的相应牌号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压力容器焊后热处理工艺规程》停止使用。标准起草人: 标准化审查: 审 核: 批 准:
I
压力容器焊后热处理工艺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焊后热处理工艺、设备、测量、检验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制造的、有焊后热处理要求的压力容器及其零部件热处理。
2 热处理工艺 2.1 整体热处理工艺
2.1.1 装炉容器或零部件必须放置在有效加热区内。装炉量、装炉方式及堆放形式
均应确保加热、冷却均匀一致,且不致造成畸变及其它缺陷。
2.1.2 容器或零部件的装、出炉温度不大于400℃。
2.1.3 容器或零部件在炉内升温至400℃后,再继续升温,升温速度限制在55℃/h
—220℃/h之间,一般升温速度按V升=5500/δS ℃/h(δS为焊后热处理厚度,mm)控制;升温过程中要求加热均匀,被加热容器或零部件任意5米距离内温差不大于120℃。
2.1.4 炉温达到退火温度后进行保温,保温时间按(δS/25)小时计算;但不得少于
0.5小时;保温期间被加热容器或零部件的全部受热段,最大温差不超过65℃。
2.1.5 保温阶段完成后炉冷至400℃以下出炉在空气中冷却;炉冷速度控制在55℃
/h—280℃/h之间,一般炉冷速度按V降=7000/δS ℃/h控制,炉冷过程温差要求与加热升温过程相同。
2.1.6 焊后热处理允许在炉内分段进行,分段热处理时,其重复热处理长度应不小
于1500mm,炉外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使温度梯度不致影响材料的组织和性能。其它与整体热处理要求相同。
2.1.7 我公司常用钢材的压力容器焊后退火温度按表1执行,其它钢种按专用热处
理工艺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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