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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红光
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7年第07期
摘 要: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介绍了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重要保证。近年来,赣榆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下,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从目前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情况来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任务重;二是执法力量薄弱。提出了整改对策,供参考。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
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因此,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不断地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赣榆区始终坚持以《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依法行政。林业行政执法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克服不利因素,严格执法,依法治林,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但是,从目前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情况来看,赣榆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生态建设发展和治理的需要,依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林业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区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把全区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结合实际,笔者就广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当前,我区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
一、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的法律权威
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全区各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据调查,目前,全区干部中有15%、群众中有51%的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森林法》。特别是一些不识字的农民,对《森林法》知之甚少,有的只知道《森林法》就是不能随便砍别人的树,认为只要树是自己栽的,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因而违了法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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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有的村干部认为集体的林木属集体管理,砍几棵树自己有处理权,砍集体的树给社员解决困难没什么不对。有的社员认为山林是分给自己的,自己房前屋后栽的树,砍树办不办手续、砍多砍少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另外,在《森林法》的宣传中,存在讲大道理、喊口号的情况多,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配套法规讲得少的问题,如占用使用林地、木材采伐申请、苗木种子检疫、木材凭证运输等一些具体规定,有很多群众不知道,待违法后处理时,受罚人感到很委屈,不服以至造成诉讼。有个别工作人员,甚至不想让群众知道有关法规和规定,认为这样处理起来比较主动,想怎样罚就怎样罚、被罚者无据反映。 二、执法力量薄弱,任务重。林业行政案件具有涉及面广
隐蔽性、突发性、群众性强,工作量大,难于及时发现和调查取证困难等诸多特点。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具有较强的执法力量和有效的执法手段,以确保对案件的监控发现能力、制止能力和查处能力,从而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重任。然而,从目前我区林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林业行政执法严重存在着执法力量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基层镇反映尤其突出。根据现有林业管理职能和职责的设置情况,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担负的林地资源管理、护林防火、林木病虫防治、制止乱砍滥伐、木材流通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大多归口林政管理部门负责,而林政管理部门一般只有3—5人,有的仅有2—3人,目前赣榆区只有5人,很明显与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2010年以来,国家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建设工程任务在我区的实施,这种不相适应的问题显得更为明显,这就难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粗放,顾此失彼,以至造成大量的案件无力查处。形成这种状况,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客观上,林政执法部门的编制普遍较少,往往是只给林业部门加任务而不增加编制,因此,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较少,这种状况县级林业部门不仅如此,基层乡(镇)也是如此。如我区森林资源管护虽划分了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并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但由于受到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及财政经费来源等问题的影响,至今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也没有进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设置编制和落实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林政管理和开展执法工作。另外,全区各个镇虽然都安排了一名林业员负责林业工作,但大都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兼职,也不具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资格和条件。主观方面,还存在着对林业执法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认为广汉不是林区,没有什么森林资源,林业案件少,不存在什么林业行政执法可言,因此,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上和加强执法力量上就难免存在着重此轻彼的问题。
三、执法装备欠缺,手段缺位被动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负担的执法任务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执法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执法办案的专用车辆,如遇有突发案件举报,难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和处置案件。二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双重任务,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难以实现主动执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效的监控和打击。一般情况下,获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信息与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无疑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以至盗伐、盗运和非法收购林木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目前我区虽设置了林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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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构,但至今未落实人员,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时,无法实现有效的执法配合,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强制手段,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如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运载工具和车主没有扣留处置权,致使一些车主有恃无恐,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屡禁不止;对盗伐滥伐数量大的违法犯罪人员不能实施强制手段,导致了林业行政执法的被动和尴尬;对盗伐滥伐放在私人住所内的木材,林政执法人员怕涉嫌非法收查而不敢进屋查看,从而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状况的存在,从客观上讲,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难以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四、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
林业案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涉及人情关系的案子,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件,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以至林业行政执法相当困难,阻力较大,很难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如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是违法采伐或运输的木材,却碍于情面和关系,打招呼,暗示执法人员开绿灯放行或轻描淡写作一般林政案件处理了事。由此而来,促使一些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其结果是该追究没得到追究,该处罚的没得到处罚,由此而来,损害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对案件处理不作深究细查,图省事而轻处罚,一律以教育了之。如对群众的乱砍滥伐问题,感到法不治众,一般只作象征性的口头教育处理,因而,助长了一些人的毁林歪风;三是执法程序不严,调查取证简单化。在办案调查取证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嘴代卷”现象,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的问题。四是执法力量不足,对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林木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控和取证,使很多案件无力查处。五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困难。如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路政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等,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时,有些部门忽视林业部门的存在,只根据自己部门的规定和建设的需要擅自砍伐树木,或先砍后补手续,将违法变成合法。 五、执法主体不当,违法行使权利
按照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组织和单位。可是,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个别镇工作人员,在发生林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履行林业管理职责或解决一些必要的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明知没有取得执法授权委托,不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却以镇政府或林业管理站、派出所的名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违法行使权利现象仍然存在。如有的基层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林木砍伐要凭证采伐,但却无视《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以市政建设的需要为由随意表态同意滥伐林木。有的镇或村社以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和发展当地经济为由,擅自主张,默许企业乱采乱挖侵占林地、未批使用林地,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
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表明,我区林业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而林业行政执法又是林业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保障。加强和改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是林业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提高林业行政工作效率,实行依法行政的需要。